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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罪魁祸首 是民间收藏导致了文物流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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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08:4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商汤之风 于 2009-9-20 08:44 编辑

2009年09月18日 08:27: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http://news.xinhuanet.com/collection/2009-09/18/content_12072993.htm


盛世收藏热。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收藏不断升温,电视台“鉴宝”等栏目受到热捧。在利益驱动下,文物流失现象日趋严重。究竟祸谁是罪魁祸首?

    民间收藏应放开还是严管


“主要是利益驱动,也有媒体的误导,现在过于强调文物的经济价值,‘要致富,就挖墓,一夜挖个万元户’,收藏变成发财致富之路,这是绝对错误的导向。”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著名文物专家谢辰生说。

  谢辰生曾主持起草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他第一次明确提出文物的定义。他认为,民间收藏是应该鼓励,但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看重它的艺术文化价值,是鉴赏,而不应该是投资。“过去的收藏家都是学问家,是真正为了鉴赏和爱国。而现在是‘利之所在,趋之若鹜’,应该严格限制文物流通,改变舆论导向。”

  谢辰生认为,民间收藏是可以的,但是要讲究来源正当合法。出土的文物必须归国有,这一点是明确的,文物买卖必须规范,绝不能放开。

  中国文物学会的成大林告诉记者,我国曾经放开过文物流通,在来源上不太追究,结果后果非常严重。由于国内的价格低,国外的价格高,导致每年有大量文物流失海外。

但中国收藏家协会副秘书长王邦华认为,收藏热是国家昌盛富强的一个象征,“大家有钱了才来玩收藏,盗墓从古至今都有,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收藏热。”

他认为,国家现在应该鼓励民间收藏。“民间收藏实际上是国家收藏的补充。一个好的东西,如果国家收藏不了,民间再不收藏的话,它就只能走一条路,就是流失到国外。把国宝留在国内,留在民间,这样就不会出现毁坏或者流失到国外的现象。”

   至于一些地方收藏家协会成为文物贩卖护身符,王邦华说,“不管他持有什么级别的会员证,是什么协会的会员,只要其来源是非法的,就应该追究刑责,绝不姑息。”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凤海也认为,盗掘古墓、文物走私并非民间收藏所助长,政府应该对民间收藏进行鼓励和引导,而不是打击和制止。

王凤海说,从国际市场来看,我们的文物价格并不是很高。“毕加索的一个油画,可以卖到1亿多美金,我们一个几百年、上千年的文物,卖到100多万元或者1000多万元人民币就是价格虚高吗?我们真正的中华民族的瑰宝,我个人觉得还远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价位。实际上,随着我们国家国力的增强和世界的认知增加,我们的文物价格还会提升。”

  北京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华认为,在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财富大量增加的社会背景下出台新的《文物保护法》,其立法目的应是鼓励和支持民间收藏文物,并希望通过民间文物市场的不断壮大,利用民间资本的力量来弥补传统的国有博物馆收藏模式下资金不足的缺陷,实现藏宝于民、藏富于民。

  覃华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国家在总体上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可以适当放开文物市场,不宜统死。要对文物市场加强管理和监控,对于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要严格划分等级,规定的珍贵文物由国家收购,对允许流通的文物应当有明确规定。同时,国家要严格控制文物出境,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规不严还是执法不力

青海省公安厅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太过笼统,在打击文物犯罪时遭遇许多障碍和瓶颈,公安机关在办理文物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在认定罪名或犯罪构成上与公安机关的立案要求存在一定差异,致使打击不畅。比如,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要“以牟利为目的”,这一点很难认定。而且,关于文物级别的认定,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但具体的价值又无精确的标准,以至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时很难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青海省公安厅有关人士举例说,由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新石器时代陶罐几乎分布全县各地,而国家规定的660处文物保护点只有56处有明显标记,其余均无明显的保护标记,导致在罪与非罪和构成要件上产生分歧,不能有效打击犯罪。

但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认为,文物流失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制度层面,而在于各地的执行层面。“任何一个法律都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现在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动不动就说法律上没有规定,要首先看自己在职责范围内有没有尽责。”

  成大林则认为,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了,只是在执行和贯彻上比较困难。“说句不好听的话,就是各级基层政府不重视。如果遇上经济利益和文物保护冲突的时候,往往就是经济利益优先。比如现在旅游开发、基本建设等,很多文物就遭到了灭顶之灾。还有一些博物馆,地方政府把它看做赚钱工具,希望多卖点门票,而不是考虑到其教育和研究的价值。”

另外,我国文物管理部门往往很弱势,缺乏规范。成大林向记者介绍说,有些省级文物部门都是事业单位,有的文物局挂在旅游局,有的是文体局,没有专职干部和专门经费,有的县一个文物干部都没有。“我国是文物大国,可是国家文物局的编制才80个人。”

“文物部门就那几个人,古玩市场那么多,进进出出那么多东西,能管得过来吗?风险率远小于成功率,所以总有倒卖情况发生。”成大林认为,目前文物保护的困难主要在于政府部门重视不够,由于人力、物力等原因,在现实中很难面面俱到。

“总体来说,体制没有理顺,地方文物保护力量太弱,以至文物保护不力。”成大林说,一直以来,经济都是占首位的,一讲到文化事业,就是唱歌跳舞,真正蕴含丰富文化内涵的文物却往往被遗忘。

  “如果让国家把每一件文物、每个市场的角落都管起来,那也不可能。”成大林认为,还应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

   从执法角度来讲,文物部门往往没有执法权,公安部门有这个职责,但往往不够积极。“有的公安以办案经费困难为由向文物部门要奖励,保护文物是你的分内之事,拿着公务员的工资,本职工作不做,还要奖励?如果这样的话,订什么法都没有用。”

    为了更加明确职责,成大林认为,应该像森林警察一样,在重点文物地区成立专门的文物警察或文物派出所,才能有效打击文物犯罪。

   据了解,青海都兰地区就成立了专门的文物派出所。


    出土文物上交应否给予与市场等值奖励

《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许新国说,目前法律规定得太极端,属于国家所有是对的,但应该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民间才有动力上交国家,否则大多会藏匿。现实情况是,虽然法律规定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但由于经费原因,多数都不给奖励,以至挖出来的就捂着不让人知道,然后偷卖出去。

  许新国认为,要想保护文物,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国家应当给予发现者接近于市场价的奖励。

据介绍,国外文物流失远不如我国严重,就是因为政府尊重市场规律,给予私人适当的补偿。     但成大林和谢辰生等专家则认为,这实际上等于鼓励挖墓,“绝对不行”。成大林说,“如果国家公开收购文物,那得有多少人去挖墓啊。这个口子一开,就不得了,这是有教训的。”

  成大林说,打击文物犯罪应该从源头上抓,让文物贩子收不到够级别的文物,不能因为管不过来就从法律上放开,“换一种管理方式比这样还乱”。

(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缪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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