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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狱”与古代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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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2 20: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忠炜
     
    “诏狱”作为古代中国特有的“刑政”称谓,在考察皇帝诏旨与国家狱政的关系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理解“诏狱”,需先讲清楚“狱”的含意。《金文诂林》说道,“稽之经传,狱字恒指狱讼为言,不必指系囚之地。”也就是说,“狱”并非只有牢狱之意,也可用来指法律案件。但单单讲明“狱”的本意及引申意义,仍不足以说明“诏狱”的特殊性:其不同于一般之“狱”,关键在于“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诏狱”制度与皇帝制度的确立密切相连。秦王嬴政令群臣议立名号时,臣下建言:天子自称为“朕”,“命为‘制’,令为‘诏’”。裴骃《集解》引蔡邕《独断》:“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诏”作为有特定含义、为皇帝所专用的字眼,实际上也有表明皇权尊严的神圣性和象征性的意义。
     如此以来,“诏狱”的第一层含义是皇帝钦命的法律案件,或如日本学者富田健之所说是“敕命刑狱”。《史记会注考证》引用胡三省语说道,“盖奉诏以鞫囚,因以为名”。王先谦《汉书补注》引用周寿昌语,语意与之相近:“凡遣官治狱曰诏狱,谓奉诏治狱也。”因此,“诏狱”不同于一般狱讼的特性,即奉皇帝诏旨治狱的特性,才凸现出来。实际上,一旦有重案发生,朝廷百官多会请求皇帝下诏收系罪犯。“假谒者节”召犯人入“诏狱”,正可表明“诏狱”性质的特殊———谒者所持之“节”,作为一种凭信,是皇帝的象征和皇权的体现,代表皇帝的意志。频繁见于史籍及简牍的“诏所名捕”等司法术语,也可以从侧面证明案件性质不同一般。
     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后汉书·刘玄传》)。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清楚此段话语。灵帝时,曾派遣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后汉书·孝灵帝纪》),“诏狱”与维护地方治安、鞠系罪犯为主要职责的“亭部”并称,其具有囚禁犯人处所的意义自是不容否认。汉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狱,多因为临时收押、讯问钦定案犯,性质才发生变化而成为“诏狱”,“魏郡诏狱”、“钜鹿诏狱”等即是如此。
     “诏狱”兴起的原由,两汉典籍缺载。不过,《宋史·刑法志》中的记载,对我们认识问题或不无裨益:“本以纠大奸匿,故其事不常见。”时代相隔久远,宋元时期的判定是否适用于两汉呢?笔者倾向于赞同。实际上,汉代就有类似意义的话语出现。东汉顺帝时,大司农李固就当时选举人才中出现的弊病上书奏言。顺帝接纳其建议,“于是下诏诸州劾奏守令以下,政有乖枉,遇人无惠者,免所居官;其奸秽重罪,收付诏狱”(《后汉书·李固传》)。从诏旨内容中可以看出:“诏狱”用以纠察为非作歹的官吏。这一点也应是“诏狱”特性所在,即纠察、惩治的对象与行为的特殊。比如,“诏狱”作为打击诸侯王的重要手段,诸侯王心知肚明且有余悸,江都王刘建就有“我为王,诏狱岁至”(《汉书·景十三王传·江都王刘建传》)的怨言。又如,“诏狱”多牵涉朝廷要人,文帝时的周勃、成帝时的王商,二人虽曾贵为丞相,但均受“诏狱”之苦,周勃甚至有“安知狱吏之贵乎”(《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的感叹。
     “诏狱”的兴起,往往又与酷吏、戚宦政治相关联。故而,在某些历史时期,“诏狱”多被视为乱政的代名词。武帝时,杜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以致于“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史记·杜周传》)。“党锢之祸”时,由宦官负责的“黄门北寺狱”,更是收系“党人”、残害忠良的场所。李膺、范滂等“党人”身系牢狱,而陈蕃、刘陶、李云等人更是饱受拷掠之苦、命丧狱中。故而,宋人张方平说道“汉有乱政而立黄门北寺之狱”(《乐全集·诏狱之弊》)。唐朝武则天时,重用周兴、来俊臣等人,“诏狱”屡兴,人心惶惶(《唐会要》卷四一“酷吏”)。有明一代,“诏狱”更是乱政,“锦衣卫狱者,世所称诏狱也”(《明史·刑法志》),以锦衣卫为“诏狱”的代名词,亦可见“诏狱”之贻害无穷。故而,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痛言:“恂一代秕政,为古今所无者。”
     贤良、忠贞之臣因“诏狱”而为酷吏、外戚、宦官所害,时人及后来之人可对他们的暴乱行为大加痛斥。皇帝又何尝不借手中之权,公行私心,杀戮忠良?当无辜之人死于皇帝之手,又当指斥谁人?刘辅冒死而“上书言得失”(《汉书·刘辅传》),何尝不是出于忠君为国之心?汉成帝却将之收系掖庭秘狱。群臣苦苦求情,刘辅才得以免除死罪,但仍受刑罚之苦。东汉安帝之时,河间男子赵腾至洛阳上书,指陈政治得失。安帝盛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太尉杨震苦苦求情,但终无济于事,赵腾“竟伏尸都市”(《后汉书·杨震传》)。此二人之狱,究竟由谁负责?外戚、宦官之祸,固然可归之于窃权,但谁又能透过宦戚之祸而指斥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皇权?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所以,宋人张方平在《乐全集》中痛言汉、唐两代之衰,“诏狱”之弊为乱政之首:
     盖一成之法,三尺具存。而舞文巧诋之人、曲致希合之吏,犹或高下其手,轻重在心,钩摭锻磨,罔用灵制。又况多张网穽,旁开诏狱。理官不得而议,廷臣不闻其辨。事成近习之手,法有二三之门哉!是人主示天下以私而大柄所以失于下,乱所由生也。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权力移于下而人主受制于臣,而刑罚又是“人主大柄,天下公器,非所以假人者也,法一倾而上下危矣”(《乐全集·诏狱之弊》)。但人主大权独揽就能避免“诏狱”之祸吗?
     从某种情况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祸,是皇帝制度衍生出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没有有效约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时代,当个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中、日渐膨胀时,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事。皇帝并非生就精明能干,权力被臣下窃取也是在所难免,而皇权也并非始终正义无私,也可徇私而行。那么,徇私而行的权力,又如何能使合理、公正的国家运作机制建立?所以,与其指责佞幸所造成的“诏狱”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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