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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对外贸易及其货币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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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6: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历时七年的农民大起义,在朱元璋派兵南征闽广和北伐中原的同时终于失败,该年正月,定都南京,确立洪武为年号,建立了大明帝国。与中国历史上多数皇朝不同的是,明代对外经济贸易是从继承逐渐走向衰落。初期,基本上沿袭了历朝对外开展经济贸易的传统,继续开拓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然而从中期以后却走向了衰落。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就在他的《皇朝祖训》中告诫后世子孙说:“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为此,明代政府在政治上对外奉行怀柔政策,与四方邻邦相互友睦善处;在经济上开拓发展对外贸易。鉴于立国伊始,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统绐,明太祖废除沿袭元代的中书省和丞相制;创建了卫所与军制,加强军队的管理和建设;实行学校科举和荐举;整顿吏治惩处贪官;制订《明律》、《大诰》等律法制度。这些措施对加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农业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在经济方面,明太祖在全国建立户籍及赋役制度;奖励开垦,实行屯田和兴修水利;开放市舶口岸,采取鼓励及优惠的对外贸易政策;建立招待外国商使的宾馆,派员赴朝鲜、日本、安南、暹罗、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地区)进行友好联络等等。由于明政府采取了上述积极措施,使得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有了新的长足发展。

洪武时期,明政府一方面实行海禁,另一方面为了与朝鲜、日本等国开展贸易往来,在浙江明州(今宁波市)设立市舶司。政府为了防止“倭寇”假冒日本使臣与商人,对日本实行“勘合贸易制”,即日本商船队来中国,必须持有官方所颁发的“勘合”(即贸易凭证),才准许进入海域进行贸易。中日双方还协定,每隔十年贸易一次,限“人止二百,船止二艘”,但实际上从日本来中国贸易的船只及人员,都远远地超过条约的规定,而且“贡物外所携私物增十倍”。日本商船输出的是倭刀、折扇、硫磺、铜、漆器等。中国输出的则是绸缎、布匹、陶瓷、白银、铜钱等。对外贸易扩大了两国人民的经济、文化交流。

明代政府对于东南亚各国的来华贸易不作限制,“任其时至入贡”。永乐元年(1403年),政府“依照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并不断派遣使臣到安南、占城、琉球、暹罗、真腊、西洋、苏门答剌等国作友好访问,邀请他们来中国进行贸易。明代的对外交流不能不提到郑和七次下西洋,这一具有重要国际意义的开拓性创举,从永乐三年(1405年)六月,至宣德八年(1433年)历时二十八年,前后七次率船队远航,共经历三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开展与东南亚、西亚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也增进了科学技术与文化交流,推进航海术的发展,的确是世界航海史上的盛举。

明代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表现在:双方贸易的花色品种不断增多,销售地区的日益扩大;新兴的棉织品出口逐渐成为明代对外贸易的一个主销品种;瓷器的生产出口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发展,尤其是景德镇瓷器开始兴旺,不但品种丰富,而且质量较高,出口数量亦很大。近年在韩国与朝鲜海域曾打捞起一艘中国古代沉船上,装有大量的各类瓷器,充分证明了明代中国瓷器的外销活动。此外漆器的出口也更为兴旺,仅品种就有雕漆、填漆、金漆、螺钿漆等等,其生产地区已扩大至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云南各地。

当时东南亚各国运销来中国的物品也十分丰富,据史料记载有四十余品种:犀角、象牙、玳瑁、珊瑚树、玛脑珠、鹤顶、金母鹤顶、金镶戒指、鹦鹉、黑猿、黑熊、白鹿、锁鹿、撒哈刺、白必布、姜黄布、西洋布、蔷薇露、栀子花、乌爹泥、苏合油、花缦、沉香、降真香、片脑、乳香、麝香、金银香、黄速香、紫檀香、丁香、树香、木香、没药、胡椒、阿魏、乌木、苏木、大枫子、番锡等等。而中国出口输入到这些国家去的货物以丝绸、绫罗、布帛、瓷器、茶叶、药材、铜锣、纸张、漆器等为主,其中尤以丝绸及瓷器为大宗物品。

明代政府积极推行官方贸易,却严禁民间通商贸易。自洪武元年(1368年)开始,就多次下令禁止民间入海“通番”,“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虽然政府三令五申,但闽浙、两广等地的沿海百姓仍冲破重重阻力,不断“交通外番,私易货物”。东南沿海地区的地方官员,为牟取利益,亦时有“遣人出海”从事走私贸易的事件发生。这类走私贸易,至嘉靖年间,势力越来越强大。先是由“番夷佛郎机假朝贡、占据屯门的海澳,被当地的官兵及百姓驱赶出境后,转向福建、浙江沿海地区进行走私贸易。嘉靖十九年(1540年),葡萄牙殖民者与日本浪人、中国海盗李光头、许栋等互相勾结,在舟山双屿港建立据点,展开大规模的走私贸易活动,一度而成为国际最繁华的东方走私港口。鉴于走私活动危及到清政府的海防安全,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朝廷派遣重兵进攻双屿港,摧毁了据点,并“聚木石、筑塞港口”,葡萄牙人遂弃地南下,占据了广东澳门,并强行向明政府租借,致使澳门蒙受屈辱445年,终于在新中国华诞五十周年之时,回归到祖国的怀抱。

明代货币为钱、钞共用,初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钱为“洪武通宝”方孔圆钱,定洪武通宝为小平、当二、当三、当五、当十共五等,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至一钱为止,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共同铸钱。此后,明政府曾先后铸造过永乐、嘉靖、隆庆、万历、泰昌、天启、崇祯等钱,并于嘉靖三十二年前后补铸过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正统、天顺、成化、弘治、正德等九种年号钱。

洪武七年(1374年),朝廷设宝钞提举司,次年三月诏令户部及中书省印造“大明宝钞”纸币,并在民间流通行用。大明宝销以桑穰为原料,其形制长一尺,阔六寸,青灰色,外框为龙纹花栏,上额楷书“大明通行宝钞”,其内上两旁篆书“大明宝钞、天下通行”八字。钞中部画有十串一贯的钱图,其下书有告示:“户部(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洪武×年×月×日”。根据现有实物可见,大明宝钞面额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共六等,其钞一贯准钱千文合银一两,四贯合黄金一两。

大明宝钞发行后大约在二十余年时间里,钞值基本上是稳定的,但是随着宝钞发行数量的不断增加,大约至洪武二十六年以后,宝钞在一些地方开始贬值,特别是在两浙、闽广一带,民间重钱轻钞,致使钞一贯只能换易铜钱百六十文,民间开始私用金银交易。大明宝钞在开始行用时,钞一贯值米一石,至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宝钞贬值至三十贯购米一石。政府认为货币贬值的主要原因是,宝钞发行太多,且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货币回笼。于是实行“户口钞盐法”,以每户大口配盐一斤,收钞一贯,小口减半,强制用配售食盐来收钞,但成效甚微。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增收“门摊课程”,即凡市肆开店买卖人家,均要用宝钞缴纳门摊课,但民间仍不愿用钞。至宣德八年(1433年),米价每石已高达五十贯。正统九年(1444年),米价又涨至每石宝钞一百贯,英宗不得不“弛用银之令”,官商军民等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天顺年间,政府重申解除不许用银的禁令。弘治元年(1488年)“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其后乃改用银”。至此,政府已经放弃用银的禁令,全国各地都用银、钱而不用钞,钞法实际上已废止不行了。

此后,明代再也没有行用过纸币,天启、崇祯年间,曾有人奏请朝廷,主张恢复实行“钞法”,但最终仍未能实行而止。万历年间,给事中郝敬说:“今海内行钱,惟此地一隅。自大江以南,强半用银,即北地,惟民间贸易,而官帑出纳仍用银,则钱之所行无几耳”。

明代后期,白银作为主要货币地位得以确立,也充分反映了商业贸易和对外交往的繁荣发展。但是,以嘉靖皇帝为代表的封建统治集团,顽固守旧,无心进取,抛弃改革,闭关自守,并下令浙、闽、粤三地口岸停止对外经济贸易,预示着明代政治,经济走向衰落的开始。此后,随着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西方“洋银”不断流入东南沿海各地,中国从封建皇朝逐渐加快向半封建半殖民地化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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