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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護”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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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 07: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啟護”釋義
   《唐摭言》兩處提到“啟護”。卷四《氣義》第4條:“楊虞卿,及第後舉三篇,為校書郎,來淮南就李鄫親情。遇前進士陳商啟護窮窘,公未相識,聞之,傾囊以濟。”又第5條:“李北海,年十七,攜三百縑就納國色。偶遇人啟護,倒囊濟之。”祝鴻杰《〈唐摭言〉語詞杞記》于“第二類,面目生疏,疑屬唐語者”中,就此二例,對“啟護”先有如下注釋:“因貧困而求人救濟。”并進而解釋說:“‘啟護’為動賓式合成詞。‘啟’有‘告’義,‘護’有‘幫’義,‘啟護’猶今云 ‘告幫’。”(《語言研究》1993年第3期,總第25期,134頁)
    江藍生等《唐五代語言詞典》也釋作:“請求他人接濟(財物 )。”所舉也僅只上舉《唐摭言》二例。(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293頁)
如此解釋,似可商榷。
    敝意,《唐摭言》卷四《氯義》第1條所載事例,雖無“啟護”二字,實際上卻體現了“啟護”的準確含義。該事例如下:“郭代公,年十六入太學,與薛稷、趙彦昭為友。時有家信至,寄錢四十萬以為學糧。忽有一縗服者扣門,云:‘五代未葬,各在一方,今欲同時舉大事,乏於資財,聞公家信至,頗能相濟否?’公即命以車一時載去,畧無存者,亦不問姓氏,深為趙、薛所誚。元振怡然曰:‘濟彼大事,亦何誚焉。’其年為糧食斷絶,竟不成舉。”所謂“舉大事”“濟彼大事”的“大事”,即是“啟護”。另,上揭《摭言》第4條,《新唐書》曾據以增補入《楊虞卿傳》,文字經過改寫,如下: “虞卿第進士、博學宏辭,爲校書郎。抵淮南,委婚幣焉,會陳商葬其先,貧不振,虞卿未嘗與游,悉所齎助之。”(175/5247)“啟護窮窘”與“葬其先貧不振”同義,亦可證敝說不誤。則“啟護”者,乃遷葬也。
    若猶謂非是,煩請再看如下三例:
    《唐大詔令集》巻三九《聽越王歸葬詔》:“越王事迹,國史著明,枉陷非辜,尋巳洗雪。其子珍,他事配流,數代漂零,不還京國。玄真弱女,孝節卓然,啟護四喪,綿歴萬里,况是近族,必可加恩。行路猶或嗟稱,朝廷固須恤助……”
    《文苑英華》巻九五九符載《犀浦縣令楊府君墓誌銘》:“唐益州犀浦縣令弘農楊府君,春秋三十九,以大曆十四年冬十月卒於郫縣之私第,且迫多故,權窆於是縣之近郊。有才子衡,進士擢第,官曰左金吾衛倉曹參軍,為桂陽部從事,以貞元十五年十月某日,啓護於成都,以十六年春二月某日,歸葬於鳯翔之陳倉某鄉某原,從先塋也。”
    《太平廣記》卷一五六“舒元輿”錄《感定錄》:“李太尉在中書,舒元輿自侍御史辭歸東都遷葬。太尉言:‘近有僧自東來,云有一地,葬之必至極位,何妨取此?’元輿辭以家貧,不辦别覔。遂歸啓護。他日,僧又經過,復謂太尉曰:‘前時地,已有人用之矣。’詢之,乃元輿也。元輿自刑部侍郎平章事。”
发表于 2014-10-1 08: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迁葬亦称“捡骨”,“捡骨”者,启护也。不知这样说得通否?
发表于 2014-10-1 11: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啟者,開穴出棺,護者,護送,啟護,謂開啟墓穴護送棺木到新的地方安葬。如此釋義,與字面更近。僅供參考。
发表于 2014-10-3 16: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說乃發覆之見,受教受教。凌唐叟先生可于語言類雜誌、《中華文史論叢》或《江海學刊》札記欄目發表,以廣其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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