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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特权与隐形的舞弊更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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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0: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包华石先生在2009年10月的《读书》上刊发了《法权与特权》一文,讨论权力相关问题。他认为,“议会和管制都推不开特权的作用,因而都保留着一种弱点:议会的弱点是合法的舞弊(譬如院外活动集团);官制的弱点是违法的舞弊(一般隐形的舞弊)。两者都会影响国家行政的效率。因为美国是民主国家,其国家行政主要是‘透明的’,所以合法的特权比隐形的舞弊更难控制。最明显的例子为院外活动集团将捐款送给国会代表的特权”(《读书》2009年10月《法权与特权》)。
事实上,笔者不否认合法的特权的危害性,也不否认违法的舞弊的危害性,在这里,笔者只是认为“合法的特权与隐形的舞弊更难控制”需要某种程度的商榷。
包先生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开始下笔的。他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与美国的大公司主管自己监管自己分不开,典型的人治结局。关键在于,西方人有着法治的境遇,“何以形成违背法制的制度呢?”进而,他分析了美国的前宗主国英国的贵族历史,贵族(贵族意味着特权)就是自己监管自己的典型,美国大公司的主管就是变相的现代贵族。而实际上,美国建国领袖之一的“潘恩在《常识》的头两章主要是探讨两个问题:废除世袭身份和实施政治监管的重要性”。这意味着美国的建国者事实上并不试图建立一个现代贵族制度。然而,“到了二十世纪晚期,特权又仿佛成为美国政体的一个严重问题”。美国,在包先生那里,似乎同样是贵族和特权横行,典型的是美国的院外活动集团对议会的行动;而官制,其的弱点在于违法的舞弊,可能就是吴思先生所谓的“潜规则”。包先生用一句“因为美国是民主国家,其国家行政主要是‘透明的’”就得出结论说,“合法的特权比隐形的舞弊更难控制”。这之间是否存在确实的因果关系,笔者保留意见。
在笔者看来,阳光下的行为危险,是可以看见而可以预见的。美国议会存在的院外活动集团的确切情况,是有调查可以具体分析的,是每一个美国国民都能够看见的,对这个问题,美国实际上能够通过某种其自由法治的民主方式予以处理的,即便这样的处理非常艰难——民主下的议案通过非常耗时,尤其是涉及议会本身的议案。美国国民有这样的渠道和方式来妥善的处理这个合法的特权,给他一个紧箍咒是不存在问题的,至少从理论上说是如此。
然而,对于官制的弱点,违法的舞弊,暗夜幽灵,是看不见的危险。未知的危险,永远是最恐怖最可怕的危险,人类进入社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试图摆脱这种未知的危险状态。未知的危险意味着不可预见而无法控制,我们既不知道究竟这种危险到了哪种地步,也无法知晓究竟如何处理这种危险。对于官制违法的舞弊,实际上情况究竟如何,除了做历史调查寻求一种不太准确的回答就是做危险的田野调查或者自爆家丑的某种历史诉说。从现有的资料看,以吴思先生的《潜规则》为例,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未知危险下的世界时多么黑暗。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就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看,人类试图摆脱未知危险的一系列行动都在暗示,合法的伤害至少比之违法的舞弊要好一些,虽然有些自欺欺人,毕竟知晓,即便知晓可能带来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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