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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怀孕女犯,古人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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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新浪网上看到一则报道说,有个身负两条人命的女犯,本该被判死刑,但因为身怀六甲,被改判无期徒刑。按法律规定,被判无期的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因此,这名女犯将被迫在监狱生产。这则报道还说,接受这名女犯的北京天河监狱,从无女犯在监生产的纪录,因此,为了此事整个天河监狱都忙活了起来,等等。怀孕女人犯法自古就有,那么,面对一个怀孕的女犯,古人是怎么处理的呢?
       首先,古人不会将死刑改判其他刑罚。死罪就是死罪,不会因为你怀孕了,死罪就可以免掉,改判笞、杖、徒、流等其他刑罚。但死刑的执行可以延后,按照规定,死刑是在产后满一百日予以执行。
       其次,怀孕女犯与一般犯人不同,她将被散禁,完全免带枷、杻等各种刑具。
       第三,对怀孕女犯不得进行拷讯,如果她不是被判死刑,而是笞杖刑,那么也不得执行笞杖刑,因为拷讯、笞杖都是殴打,很容易对女犯和胎儿造成不当伤害。应该拷讯或笞杖的,必须待产后满一百日再予执行。
       第四,对怀孕女犯进行拷讯或执行笞杖、死刑的,以及女犯虽已生产但未满百日就进行拷讯、执行笞杖、死刑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未生产而拷讯及执行笞杖刑的,责任为杖一百;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受到重伤的,将按斗杀伤论处;如果因而导致堕胎的,处徒刑二年;如果因此而致被刑者死亡的,加役流。未生产而执行死刑的,责任为处徒刑二年,过失造成的减刑一年。如果产后未满百日而拷讯和执行笞杖、死刑的,拷讯、笞杖的责任视情形根据未生产而拷讯及执行笞杖刑的责任酌减,执行死刑的责任是处徒刑一年,如果是过失造成的,杖九十。
       第五,怀孕女犯允许有条件出狱生产。如果是死罪,在提供担保后,可以让她暂时出狱,产后二十天重新收监;如果是流罪以下,产后三十天再重新收监。
       第六,如果死罪女犯生产之后,没有亲属可以托付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生命安全,政府允许异姓之人予以收养。按照中国古代的规定,收养孩子一般应收养同姓,而且是辈分合适的,这里允许异姓之人收养女犯遗孤,体现了政府对生命的重视。
       以上就是古人对怀孕女犯的处理,与今天相比,你认为如何?

[ 本帖最后由 老约克 于 2010-4-26 0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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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9: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真正的以人为本,
把人当作“人”来看待,
而非只是当作一个“生命”。
发表于 2010-4-26 13: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这个古代是哪个朝代呀?又是根据的哪朝的刑律呢?
贴在别处也就罢了,在这里混可打不得马虎眼的说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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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15: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朋友问得有理,唐代,有空不妨查查看。
发表于 2010-4-26 21: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唐書 刑法志》: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知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即:   " 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 本帖最后由 zqc4124 于 2010-4-26 21: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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