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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濂改寫《玉簪記》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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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7 16: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代傳奇,脫胎自前人著作者眾。明末高濂之才子佳人劇《玉簪記》即承雜劇《張于湖悞宿女真觀》而來,[1]且兩者皆又能溯之於小說《古今女史》中。然而,評此劇者,所論無非高濂之詞筆,然則從其敘事安排立論者,鮮矣。[2]故本篇即欲以此為出發點,欲從《玉簪記》對以前相關材料之改寫着手,一窺高濂如何安排劇中情節。
「傳記十部九相思」,實則明末愛情劇,大抵均為探討情之價值與理之掣肘而發。王璦玲即把明末才子佳人劇歸納為兩類:其一,以「細緻入微地描繪了發生在少年少女生命中『情感』與『世俗價值』的衝突,描繪他們對愛情生死不渝的追求」;其二,則是「力圖把情與禮、情與理、情與性折衷地會統起來,著力表現的,只是愛情與社會邪惡勢力(如權豪勢力、無行文人、奸詐小人等)的衝突」。[3]
王氏之二分固然有理,然則《玉簪記》既屬明末愛情劇,則此更屬王氏所言之何種作品,本文亦希望利用高濂處理固有文本之方式,重探其中哲思,並對其中對「情」、「理」之處理方式再作斟酌。

一、    《玉簪記》一劇雖本《古今女史》,唯其劇所添置之情節極多。[4]事實上,《古今女史》之本事只提及宋人陳妙常為一女貞觀道士,遇上張孝祥〔字于湖〕宿女貞觀,于湖雖對妙常有心,然卻為妙常以詞相拒,後來妙常與孝祥好友潘法成相好,于湖使設計撮合二人,成其好事。
雜劇《張于湖悞宿女真觀》之主綫,即改編自此篇。王季烈已嘗於其提要下云:


原標《張于湖誤宿女真觀》,明抄本,不著撰人姓名。〔……〕是此雜劇全本《古今女史》,特彼以法成為潘生之名,此以法成為觀主之名,而生名必正,為稍異耳。[5]

王氏所言甚是,考知《張于湖悞宿女真觀》一劇,所據即《古今女史》所載,唯其劇亦多有潤飾者,如於第二折所載于湖因聽妙常彈琵琶而生情愫,另第三折更點明必正使妙常懷孕一節。此等皆原本文獻未有載及者,唯全劇亦未嘗與前人所述相抵寤處(除必正之名),則可見此劇敘述時所偏重處大抵與前人無異。
雜劇之體式僅限於四節之內,是故其劇所能承載之內容,實不能與明末傳奇相比。然高濂在取捨本來已定之材料之時,他選擇加插或改造之材料,除加強潘必正與陳妙常相親相戀之情節,加入極多雜劇所未載之內容,更重要的在於安排陳、潘兩家早有婚約。
《玉簪記》之故事,起於潘必正往京城考試,陳嬌蓮則因靖康之變而投奔金陵女貞觀作道士,改道號「妙常」。張于湖過女貞觀,傾慕妙常之色,卻為妙常所拒。必正因舉試不第,無顏回家,故投奔其姑之女貞觀,後妙常與必正漸生愛情,衝破寺院之清規,私自結合。後來,觀主發現二人情事,故迫必正往臨安赴試。期間,曾訪道觀旁之財主王仁設計欲娶妙常,卻被妙常悉破。最後必正一舉及第,張于湖大破金兵,妙常、必正得以成眷屬,並各自與親人重聚。
如果把雜劇與高濂之《玉簪記》並排比較,不難發現兩者結構相迥之處。現先列表如下:

《張于湖悞宿女真觀》[6]
高濂《玉簪記》[7]
第一齣    標目 到 第四齣    遇難
楔子
第五齣    投庵
第一折
第六齣    假宿 到 第十一齣   鬧會
第二折
第十二齣   下第 到 第二十齣   詭媒
第三折
第二十一齣  姑阻 到 第二十二齣  促試
第二十三齣  追別 到 第三十一齣  回觀
第四折
第三十二齣  重效 到 第三十三齣  合慶

從上表可見,高濂《玉簪記》之改寫,一者在前,一者在後,而此中最主要正在於故事之鋪墊與收結,此種設計正好屬於高氏所設計最精妙之處。高濂一方面安排陳、潘兩家早有婚約,另一方面亦交代潘必正上京赴舉和陳嬌蓮因國難而與其母失散,二人來歷均與雜劇不同,實屬有意識之改寫。

[1]   關於《張于湖悞宿女真觀》之寫成時間,後學仍有爭議,蓋因此劇今存本子最早為明人趙琦美鈔于小谷本。故此劇必先於明初,唯該劇面貌,嚴守元劇格局,一本四折一楔子,一折一韻,一人獨唱,且統用北曲,故或成於元末。詳可參李中耀:〈《玉簪記》的作者、故事演變和版本流傳〉,《新疆大學學報(哲學社會學報)》1991年第3期,頁85 – 91

[2]   如明人祁彪佳即云:「幽歡在女貞觀中,境無足取。惟着意填詞,摘其字句,可以唾玉生香」,詳見祁彪佳:《遠山堂曲品.能品》(台北:中國學典館復館籌備處,1974年),頁49

[3]   王璦玲:《晚明清初戲曲之審美構思與其藝術體現》(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05年),頁5

[4]   見張宗橚編:《詞林紀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下冊,卷十九,頁1000。相關情節已附於文末附錄一。

[5]   王季烈:《孤本元明雜劇提要》,影上海涵芬樓本(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1年),頁44

[6]   本文所取乃上海涵芬樓藏本,詳可見王實甫等撰,趙元度集:《孤本元明雜劇》,影上海涵芬樓本(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7年),冊八。

[7]   本文所取《玉簪記》原文皆以《繡刻玉簪記定本》為準。原文可詳見高濂:《繡刻玉簪記定本》(台北:臺灣開明書店,1969年),另本文亦把劇目詳列於附錄二中,以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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