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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高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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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1: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代中国遭遇西方压力,之后经历了一场重大的蜕变,即由文化意义上的中华转变为一个政治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对此,前人论述已经很多,汪晖关于康有为的研究,史华慈对严复的研究,列文森对梁启超的研究,张灏对梁启超的研究,张佛泉对梁启超国家观念的研究,尽管各有侧重,但是都注意到了康有为、严复和梁启超这一代知识分子思想中对国家观念的强调。在天演公理的语境下,毕竟这是一个列国纷争、弱肉强食的时代,参与世界竞争的最高主体只能是国家,而非文化意义上的华夏。
  正是因为起源于这样一种历史背景,晚清一代知识分子的国家观念通常会侧重强调国家权力,虽然他们也谈到民权、自由,但是他们都没有把个人自由(个人权利)放到一个最高的地位上,往往还倡导个人为国家做出奉献和牺牲。
  这种态势到五四运动时期似乎有一些变化。五四时期以《新青年》群体为代表的一代知识分子,似乎更多地强调个人,强调个人权利,甚至把个人置于国家之上。本文所要讨论的高一涵就是一个例子。这种转变,其原因应该是很复杂的,但其中定有北洋军阀的政治方面的原因,另外恐怕也是因为这一代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与前代也大不相同。
  高一涵1912-1916年留学日本明治大学政法系,他对于西方政治学说的了解不仅远超康有为严复梁启超这一代知识分子,也超过同一时代的鲁迅胡适陈独秀李大钊。因此,我们在关注其国家观时,会发现他关于国家观念的论述相当成系统性,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重要的论述都相当了解。至少在这一点上,他是《新青年》知识分子群体中比较独特的一个。
  总起来说,高一涵在《新青年》时期的国家观念,主要内容是:现代国家的主权在民;现代国家是人民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创造出来的,因而国家只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民的外在行动而不能触及内心世界,仅限于身体而不可触及人格。
  (一)主权在民,是高一涵国家思想的起点。在多篇文章中他反复重申这一点。
  在他翻译的伯伦知理的《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一文中,他特别有一些点评,其中谈到是:“今世国家原理,在以国家为全体人民之国家,非为主政者一人之私产。无间君主共和,皆取惟民主义。”在《民约与邦本》一文中,他介绍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特别推崇卢梭的国家主权学说,认为是“永弭革命之道”,“真正主权之人,惟属于人民全体”。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一文中,他谈到共和国家的主权“非为含灵秉气之生人所固有,而实存于有官智神欲、合万众之生以为生之创造团体。此团体非他,即国家之本体是已”,这个团体当然就是人民。这个团体的精神即“国民总意”(今译“公意”),“立国精神,端在人民心理……公同舆论之所归,即是真正国体之基础”。国民公意,他也称为人民意志:“夫国家者,由吾人之志而成;政策者,合吾人之志,同心戮力,以向一定之方向而之者也。故国家建筑于人民意志之上,主权发见于人民意志之中。无志则国已无基,奚由而建?主权无主,奚由而生。”在这个方面,高一涵受卢梭影响较大。
  (二)高一涵国家观念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是人为创造出来的,它只是保障人民权利的一个工具。因此,不可以牺牲和损害个人为代价来成全国家。
  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一文中,他说“是国家为人类所合成,国体为人类所创造,均非本有自体”。在《国家非人生归宿论》中,他驳斥国家主义和国家有机体论:“殊不知,国家为人类所创在之一物。”
  人民创造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之自由权利,使他们得以自力发展其天下,进而追求“人道之完全”,质言之,“盖先有小己后有国家,非先有国家后有小己。为利小己而创造国家,则有之矣;为利国家而创造小己,未之闻也”,“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在《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一文的批注中也说道:“夫国为人而设者也。国家权利,即以人民权利为根基。自由人格,全为蕲求权利之梯阶,而权利又为谋达人生归宿之凭藉。人生归宿,还在人生。非一有国家,便为归宿之所,以人民为国家之牺牲品”。他还说“无人民不成国家,无权利不成人民,无自由不成权利。自由、权利、国家,均非人生之归宿,均不过凭之、藉之以达吾归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权利以巩固国家,复藉国家以保证其自由、权利,白国家言,则自由:权利为凭藉;就自由、权利而言,则国家为凭藉;就人民而言,则国家、自由、权利举为凭藉。人民藉自由、权利以求归宿,不谓自由、权利供人民之牺牲”。(《国家非人生归宿论》)
  如果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国家权力根本无从谈起:“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也。今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分子),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全体),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也。故背戾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微特不可,抑又不能。”因此,爱国的正确方式是扩张一己之权利,而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而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国家非人生归宿论》)“欲谋社会之公益,必先使一己私益,著著落实,乃克有当。非然者,全其一以丧其一,则社会利益,将终古无完全发达之时”。(《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
  正因为他的国家观念中有这样的内容,他“以小己主义为自利利他主义之起点”,反对“牺牲主义”与“慈惠主义”。牺牲一己利益以利他人,偶尔为之尚可,可是这决非“相安相得、各适其宜之道”;“慈惠主义”,则会导致不劳而获,勤劳不复存,不仁不善由此生。
  总之:“国家创造之主,曰‘自由、人民’;所以创立之因,曰‘为公益’;所以永存不灭之理,曰‘主公道’、曰‘适宜于人群’。兼备此四种要素,而后国家方克巍然存乎天地之间。反乎此者,皆谓之违反今世国家成立之原则。夫违反其原则,未有能生存于今世国家之林者也。”
  (三)高一涵的国家观念中还有一个内容,即国家权力有限论。他反对国家拥有绝对权力的看法,他认为国家优先的权力,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民的外在行动而不能触及内心世界,仅限于身体而不可触及人格。
  伯伦知理在比较太古国家与近世国家的权力范围时,说太古国家行为,无所不及,人生事业、宗教、典章、道德、技艺、学术、文化,莫不统括其中;而近世国家则自悟限制其权力,宗教信仰、科学、技艺、学术,国家权力均不得染指。高一涵的批注中表明,他也特别重视这一点:“立宪国家第一要义,即在限制其政权,而范围之于法律之中国家违法,与人民违法,厥责维均。”(《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
  分析起来,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权力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的外在行动,而不能及于人之内心世界。“夫权利亦非人生之归宿,仅人生欲达归宿必由之一途。至国家实行上之终极蕲向,则不得不止于此。盖国家蕲向,有实行、理想之别。国家可赞助人民,使求终极之蕲向,而不能自代人民以求之。凡人为之发见于外者,国家可加以制裁。至蕴于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仰,虽国家亦无如之何。以国家之权力,仅及于形式,而不能及于精神。”“国家得要求于人民者,可牺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牺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尽忠于国家者,得牺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牺牲一身之人格。人格为权利之主,无人格则权利无所寄,无权利则为禽兽、为皂隶,而不得为公民。” (《国家非人生归宿论》)
  第二,国家权力只限于保障人自我选择、自我行动的权利,而不能越俎代庖,代他们去行动。它“仅能监护人民之举动,防其互相侵害,无间于物质精神,国家均不能以自力举行之”(《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国家职务,在立于亿兆之间,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实,调和其相需、相待之机宜。奖励其自由,所以发其自治之动因;保护其人格,所以期其独立之结果。人民求其归宿,必取径于权利之一途。国家惟立于人民之后,持其权力鼓舞面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启其机,足矣!管子曰:‘毋代马走,使尽其力;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此则保护权利说之真正价值也”。(《国家非人生归宿论》)举例来说,“国家可高悬奖励学术、技术,而不能以其权力自图其发展;国家可颁布奖励盛产企业之命令,而不能自任勤劳、自冒危险。其所能者,则立于人民之后,赞助人民自为之耳”(《近世国家观念与古相异之概略》),“国家可颁布一切制度,以奖励人民之行为,不能代人民自行、自为之;国家可以权力鼓舞文化、学术之动机,不能自行进展文化、学术之事。盖精神上之事,国家仅能鼓其发动之因,不能自收其动作之果。且不独精神界然也,即关于实物界,如人口之事然,国家但能筹发展民族之途,布卫生除害之令,使生养居处之适宜。不能自行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强逢吉也。如生计之事然,国家但能颁布善良政策,助起产业之昌盛,鼓励勤劳者之心神。至生产企业投资、服役之事,亦非国家所能自行也。”(《国家非人生归宿论》)
  从以上分析可见,高一涵在《新青年》时代的国家观念,基本上是基于个人权利的一套国家学说。从他的文章中所引用的看来,他的国家思想似乎不是直接来自于洛克等人,而是得自于卢梭、伯伦知理。
  高一涵的这种国家观念在五四时期是否具有代表性,或者说主流地位,因为精力和学力的限制,笔者不敢妄下断语。思想史上,从晚清一代知识分子国家主义色彩较重的国家观到高一涵这样的国家观发展转变的动因是什么,笔者只在前文略作猜测,也未能做出解释;高一涵这样的国家观在以后思想史上的起伏变动,目前笔者也不得而知。不过,在30年代民主与独裁论战中,相当大一批知识分子因为困顿于时局,对这样一种比较弱势的国家不太满意,他们更为主张比较积极有效的政府,主张集中政府权力。站在民主一方的张佛泉,其国家观念对高一涵所代表的这一种国家观念似乎有所反动。这种变化,我想大概只能具体放到历史情境中去讨论,才能理解为何发生,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限于本文论旨,这里不再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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