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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明初的军队建制和袭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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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4: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初的军队建制和袭替制度 作者 居庸关

    本文是根据《明史》整理出来的一篇单纯介绍明朝军队建制的文字,现贴出来愿与各位网友共享。本文对明朝的政治制度、朱元璋的执政水平以及满汉民族关系等问题不作任何评论。因为明朝立国300年过程中军队建设样式变化较大,本文只对洪武时期和永乐初年的军队建制进行了介绍,不含盖整个明代。欢迎各位爱好军事的网友评论、拍砖!

    明太祖朱元璋从一个平头百姓起家,通过广泛的收揽人才,起用各方面的力量,南征北战、东征西讨,终于在1368年农历正月初四正式建国称帝,国号大明,年号洪武,定都南京。

    朱元璋刚起兵时的主要兵员是以凤阳为中心,辐射苏皖北部各县的家乡子弟,后来在征战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接收、吸纳和改造降兵,并在攻占的领地内征发罪犯从军以及民间征兵,使队伍不断扩大,正是依靠这支力量,他最后问鼎中原。

    明朝建立以前的军事活动在战略上主要以军事进攻为主,为了部队易于集结和调动,他仍然沿袭元朝旧制,采用直线式的的管理模式,即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等军队制式和官号。明朝建国后,由于武装力量的总体战略由进攻变为防御的重大改变,这种直线式的统领部队的军事建制显然不能适应国防守备的需要,于是由朱元璋发明的能够满足国家防御需要的军队建制—“卫、所”制度便应运而生。

    元朝灭亡后,其残余势力退守云南、贵州、广西一带的边境地区。洪武十四年朱元璋派傅友德为征南大将军率领三十万人马发动了明攻云南之战,经过一年的艰苦作战,彻底平定云南全境,最终把蒙元的残余势力赶回漠北。于是傅友德派沐英率所部建立乌撒卫等众多卫所镇守滇、黔、桂,其余部队则挥师北进,沿长城一线布防。洪武二十三年,由于倭寇对沿海一带的不断袭扰,朱元璋下令从北起环渤海湾,南到福建沿海建立了天津卫、威海卫、金山卫等一大批卫所,形成了一道坚固的沿海长城。至此,这种主要以防御为目地的卫所防御体系基本形成,连同内地每个行政郡必须建立一个守御卫的规定,到洪武三十八年全国共建立守御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正规军总兵力达到200万。又建立军民指挥使司,下辖地方民团,使军民守御卫所总数达到547个。

    明朝的军队建制是卫下辖千户所,千户所下辖百户所,百户所下辖总旗,总旗下辖小旗,小旗是最基本的作战单位。在正规军的394个卫所中,有65个守御千户所是独立设置(相当于现在的独立团)不受卫的约束,它们一般都分布在要害地区或两卫之间无法衔接的部位。通常情况下一卫统辖五个所,兵员5600人;卫的指挥机关叫“指挥使司”,设指挥使一人正三品,指挥同知二人从三品,指挥佥事四人正四品,卫镇抚二人从五品,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吏目一人从九品,仓大使、副使各一人,各司其职,逐级负责。一个千户所下辖十个百户所,兵员1120人;千户所设正千户一人正五品,副千户二人从五品,所镇抚(镇抚是专管军纪的官员,百户缺员时可代百户行使职权)二人从六品,吏目一人,与上文提到的65个独立的守御千户所的官兵配置大体相同。一个百户所下辖两个总旗,兵员112人;百户所设正六品百户一人,从六品试百户一人。总旗下辖五个小旗,兵员56人;小旗管辖10名士兵。

    明朝的卫所分内卫和外卫,外卫的主要职责是防御外侵、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平叛、集结征伐,外卫的管理机构叫都司使司,明初按地域划分都司使司23个,所辖卫所347个,分别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即前后左右中五军)直辖于兵部。内卫分京营和亲军都护府,京营又分南京京营和北京京营,共设卫35个,主要负责京师的守备;亲军都护府统辖皇帝的亲兵,共设12个卫,主要负责皇宫的守卫、皇帝的护驾等项事宜。亲军都护府由皇帝直接指派的亲信大臣统辖,不受兵部领导。亲军都护府所辖的12个卫中,第一卫叫锦衣卫,下辖17个所约两万人,主要负责皇帝出行的护驾、护卫、仪仗和皇帝交办的缉捕刑狱、密侦查抄、民情访查等项事宜,有点象8341部队的职能,是唯一能同皇帝近距离接触的亲兵。在锦衣卫中由皇帝钦典忠诚奉守,武功高强者180人为带刀侍卫,用以守护皇宫大殿,时刻不离皇帝左右,享有无尚的荣耀。锦衣卫同内务府的太监在工作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锦衣卫的工作性质是护驾、护卫并有规定的活动区域,而太监则专供使役和扶持,他的活动区域主要是内宫,中国历朝历代都有“太监不准出宫”的规定,不过由于皇族“嘴大”,他自己的规定往往也由他自己来打破。

    以上各卫所的隶属关系和统辖规模在朱元璋死后的历代继承者中,根据个人的需要和喜好都有很大的变动。

    上述以守御为目地的军队建制如果遇到大规模的战事时,则由皇帝亲自点将称“大将军”一名,“副将军”多名,由兵部酌情征调各卫所由指挥使和正千户分别带队集结从征,战后官军各回其卫所。

    在卫所中占压倒性多数的是分散设置在中国全境的外卫。在和平年代外卫的职能是:戍军(从事戍守城池、巡逻和海防),屯军(从事军屯之耕作),运军(从事运输通讯),班军(轮流上京城执行勤务的番上和轮流在边境执行勤务的番戍)等。当然,根据卫所所在地具体情况的差异,有的以戍军为主体,有的以军屯、运输和执行勤务为主等等多种多样。

    明朝军队实行的是职业兵役制,即一朝当兵,终生为伍,父去子替,世代沿袭的袭替制度。军人的家庭叫军户,军户的户籍归兵部管理,而民户、匠户、灶户的户籍分别归州县、工部和盐课司管理。在军户中一般情况下一户有三个儿子的,一男从军、一男替补、一男持家;有两儿子的,一男从军、一男持家;有一个儿子的,不从军,该家庭转为民籍(民籍即民户,民籍后来演化成“户口”的专用名词,这种叫法到解放初期仍在沿用),其军户户籍则由其他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取代。这种以职别划分管理权限的办法一直沿用到明朝灭亡。

    军人按照军官和军士的区分根据国家规定获得不同的俸禄和俸粮,军阶越高则给俸越高。军人到60岁退休,退休后按照在职时的军阶享受“优给”(相当于现在的退休待遇),普通士兵的退休优给则寥寥无几。军人死于战阵或王事的要给以一次性抚恤。军人死亡(继承人叫袭职)或退休(继承人叫替职)后,其袭替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庶长子,兄弟,侄子的顺序依次袭替,袭替人要由所在卫所预先核实确定后逐级上报兵部备案。经核准的军官的继承人叫“舍人”(舍人只被确定一人,不包含军官的所有子弟),一旦被确定为舍人的,无论年龄大小都由国家给予“优养”待遇,直到继承军职。舍人一般在十六岁方可继承实职,未到继承年龄被继承人亡故或退休的,可由被继承人的兄弟暂时顶替,舍人超过16岁被继承人仍未退休的,必须待被继承人退休后方可继承实职,所以,三、四十岁的老舍人在军户中屡见不鲜。舍人继职前要经过所属卫所的担保和推荐,然后本人必须到兵部报到,再由兵部核察其品性乃至家庭和本人的“武历”,有的还要加上叫做“比试”的考试,必须取得合格的成绩方可批准继承。所以,舍人要想通过考核一般都在十二岁左右就要到被继承人所在部队进行见习,以锻炼熟悉职务提高武功的能力,在见习过程中荣立军功的可申报“舍人报功”,作为考核舍人任职的重要条件。

    明朝政府规定,舍人继承一般都要按照被继承人原职下降五阶使用,《明史》记载:洪武十六年,定职官子孙廕叙。正一品子,正五品用。从一品子,从五品用。正二品子,正六品用。从二品子,从六品用。正三品子,正七品用。从三品子,从七品用。正四品子,正八品用。从四品子,从八品用。正五品子,正九品用。从五品子,从九品用。正六品子,于未入流上等职内叙用。从六品子,于未入流中等职内叙用。正从七品子,于未入流下等职内叙用。

    由于朱元璋在开国之初早有规定,非战功不得受封、不得享受世袭网替,所以,一般情况下,军官家庭如无特殊变故可世代为官,终生享受恩科优给。士兵家庭只能世代为兵,有因军功或王事获得擢升的也是凤毛麟角。(未完接下)

[ 本帖最后由 居庸关 于 2008-11-24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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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4 15: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元璋非常讲究养兵、练兵和用兵,他为军队建设钦定的四十字指导方针就是:神威精勇猛,强壮毅英雄。克胜兼超捷,奇功奋锐锋。智谋宣妙略,刚烈效忠诚。果敢能安定,扬名显大勋”。突出了勇猛、果敢、智谋、效忠的治军原则。

    洪武六年,朱元璋命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六部联合议定军队大练兵的管理办法,例如考核弩兵有两个项目:即射程和命中距离。射程,带队军官必须达到一百六十步,士兵必须达到一百二十步,以射十二箭六箭达标为合格;命中距离五十步,以射十二箭六箭命中为合格;其他各军兵种各有规定。为了检查练兵效果,每年必须抽调各卫所兵员的五分之一进京进行御前验试,距离京城较远的各卫所由兵部派员到都司所在地集中监督进行,逐年轮番更替,五年为一个周期。在验试考核过程中,以卫为单位各项指标都达到规定的,军官逐次分别记功,士兵赏六百钱。此后又规定无论军官或士兵都赏赐现钞分三个等级,外加往返路费。达不到规定的,将领自指挥使以下:所统军士有三份至六份不达标的,次第夺俸;七份以上,次第降官直至降到军士为止;明年再验试仍不合格的,士兵发配云南戍边,军官带罪从征,总旗和小旗降为军士。从中可以看出,对军官的降职能大刀阔斧,对士兵的提升却非常吝啬。

    在实战中,朱元璋的赏罚制度则以封官加爵的激励为主。明朝建国初期四方并不安定,元朝的旧贵族、云南大理的段氏小王朝、元末战乱期间出现的各派军事力量的残余仍然占据山林,各霸一方;尤其洪武末期倭寇在海上的骚扰不断升级,他们烧杀抢夺,危害百姓,迫使大批居民被迫逃离家园,造成沿海地区的大片田地荒芜,迫使政府经常用兵。为了鼓励部队勇往直前,奋勇杀敌的精神,洪武十二年规定把战功分为三等,即奇功、首功、次功。凡是在两军交锋之际,能够勇敢的冲入敌人阵地、斩将夺旗的,冲到敌人的背后、给对手以大量杀伤的,本队已经获胜但友临队伍胜负未决、能够及时救援克敌制胜的,执行特殊任务、出奇制胜的都可定为奇功;冲锋在前、戳败敌人锐气的,前队交锋被敌人抑制、后队冲锋使敌人败退的,圆满完成侦察任务、擒获敌人密探细作的可定为首功;其他都为次功。到永乐初年又规定,斩杀来犯倭寇将领一人的官升三级,不愿意授官的一次性赏给白银一百五十两;斩杀倭寇士兵一人官升一级;斩杀汉奸一人官升半级。与倭寇交锋阵亡的,本人的抚恤按升高一级给付、其儿子按官升一级袭职。凡是在海战中立功的、都按奇功待遇。

    由于把平时训练与实战结合,同有着终生经济利益的奖惩挂钩,使部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出现了象戚继光那样的一大批抗倭名将和许多训练有素、奋勇杀敌的士兵。

    除此之外,朱元璋在军队的经济建设上也创造了很多办法,实行军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据洪武二十六年统计,全国总人口为六千零五十四万,而同期的兵员总数为二百万,平均三十个百姓养一个兵,这对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明朝初年是一个很大的负担。于是朱元璋采取了军屯的办法以军养军。他把卫所周围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叫做“官田”,要求各卫所都要从事屯种。规定,边疆地区,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屯种的士兵每人分给田地五十亩为一份,动员军户全家共同耕种,配备耕牛、农具,教种植技术,征收租税。明朝初年每份收税五石,到洪武三十五年增加到每份十二石。到永乐初年又规定,每份除了交粮十二石外,以剩余六石为标准,多交的赏现金,不足的罚俸禄。同时按田地的肥瘠程度不同区别对待,以种样板田的标样参照评定考核,并且根据种植农作物品种的不同以稻米为标准进行折扣。例如太原左卫千户陈淮所管辖的样板田,每个军士生产余粮二十三石,朱元璋下旨给以重赏。由于采取军屯,使各卫所在吃穿用度以及俸粮的发放上基本实现了自给自足,剩余的钱粮除去卫所的修缮、扩建等合理支出外,由兵部负责征调用以调剂偏远荒僻的卫所。

    综上,明朝的军队建制是为了适应国防守备需要的一种建制,明朝政府对军队的管理是冷兵器时代的一种比较科学的进步的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一直影响着它以后六百多年的军队建设的历史。朱元璋作为明朝军队的创始人无疑对此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它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军官的选拔采取恩科袭替的办法,极大的限制了军事人才的发现,压制了士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种不平等的制度把士兵被动的捆绑在“卫、所”这个战车的车轮下任其碾压。由此造成在洪武以后的各个时期,士兵逃亡的现象时有发生,仅洪武六年前后逃亡者竟高达五万人。尽管政府对此采取很多措施,逃兵仍然有增无减,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这种军队管理体系的弊端。

   《明史》《明太祖宝训》

[ 本帖最后由 居庸关 于 2008-11-24 15: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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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 14: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下对明朝屯兵较感兴趣。张居正、吕调阳、张四维、马自强等纂修的《明会典》“卷137、兵部20”称: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耕稼尽废,粮饷匮乏。初命诸将分屯于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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