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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王司马睦立祢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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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6 19: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注:这绝对是原创首发








《通典》载有两则晋武帝时太常孙毓关于诸王庙制的奏议,现摘录如下:
礼,诸侯三门,立庙宜在中门外之左。宗庙之制,外为都宫,内各有寝庙,别有门垣。太祖在北,左昭右穆,次而南。今宜为殿,皆如古典。(《通典》四十七)
案礼,诸侯五庙,二昭二穆及太祖也。今之诸王,实古之诸侯也。诸侯不得祖天子,当以始封之君为太祖,百代不迁,或谓之祧。其非始封,亲尽则迁,其冲幼绍位未逾年而薨者,依汉旧制不列于宗庙,四时祭祀于寝而已。(《通典》四十八)
我们已经无法考知孙毓议诸王庙制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生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晋代诸王可以立庙,而且庙制的大体应该与先秦周制相同,这就是遵从《礼记王制》所云“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的庙制,而在立庙位置上也与周制相同。同时孙毓所谓“诸侯不得祖天子,当以始封之君为太祖”也是周制的延续。但是因为受晋代天子宗庙制度的决定,诸侯王所立宗庙的具体也有与周制不同的地方——诸王庙制也仿天子庙制实行一庙异室制度,此推而可知也。由于有天子宗庙礼制可以效仿,两晋诸王庙制上没有出现值得探讨的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始封之诸王可否立亲庙上还是引发过礼家争议的情况。这以武帝泰始年间中山王睦求立祢庙之议最为典型。透过这一议礼事件,我们可以窥探到两晋诸王立庙的原则以及当时皇帝的宗法观念。
中山王司马睦是宣帝弟魏中郎司马进之庶子。武帝受禅,被封为中山王,其兄司马逊则被封为谯王。之后,睦“自表乞依六蓼祀皋陶,鄫杞祀相立庙。这一事件的特殊性在于:按照宗法礼制规定,支庶之子没有主祭权利(支子不祭)更没有权利立亲庙,中山王是庶子,所以不得立祢庙而祭。但是中山王睦是诸侯王,他与谯王逊尊同体敌,同时依先秦周制诸侯实际上是有合族收族之实的(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从这一点来看,中山王睦又似乎可立祢庙。结果事下太常,武帝要求礼官依据礼典进行平议。博士祭酒刘憙等议:“《礼记·王制》,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太祖而五。是则立始祖之庙,谓嫡统承重,一人得立耳。假令支弟并为诸侯,始封之君不得立庙也。今睦非为正统,若立祖庙,中山不得并也。后世中山乃得为睦立庙,为后世子孙之始祖耳。”[1]可见刘憙等是不赞成中山王立庙的。其依据就是中山王睦为庶子不得与嫡子并立祖庙。
或许对于刘憙等人所议结果起初并不认可,因而之后武帝又下诏,要求礼官博议此事,其诏曰:“礼文不明,此制度大事,宜令详审,可下礼官博议,乃处当之。”随后荀顗认为可以立亲庙,其言史书不载所以无法了解荀氏主此观点的理由。《晋书》本传谓荀顗“明《三礼》,知朝廷大仪”,又载其受命撰定晋礼。或许是以荀凯的学识与威望,当时武帝采纳了他的观点。但是过后不久武帝认为这种做法欠妥,所以下诏要依刘憙所奏行事。《通典》载有武帝此诏,曰:礼:诸侯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太祖即始封君也,其庙不毁。前诏以谯王中山王父非诸侯,尊同礼不相厌,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事不经通。若安平王诸子并封,皆得立庙祭祢,亲尽数终,其庙当毁,无故下食支庶之国,猥更随昭穆而废,非尊祖敬宗之义也。其如前奏施行。[2]按:严铁桥将此诏书名之为《许中山王睦立祢庙诏》。[3]显然是误读所致。审其意旨,此诏书前部分是讲出于中山王睦与谯王逊皆是同等诸侯王,而其父原非诸侯,根据周礼尊同礼不相厌降的原则,曾允许中山王睦立亲庙。但是现在武帝认为这种做法“考之典制,事不经通”,所以这时候是禁止中山王立亲庙。至于武帝所谓的“典制”具指何在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诏书后面的假设之词来看,其着眼点仍在“庶子不得祢先君”的制度上。同时他也认为如果庶子得立祢庙势必造成如下局面:根据“别子为祖”[4]的礼制,当始封为诸侯的支庶(别子)死后,他理应成为该诸侯国的百世不迁之主,那么别子之父祖则无缘下食支庶之国而其主当毁弃,这样反而使得支庶之子本希望表达的尊祖敬宗意愿适得其反。
对于武帝的这一禁止司马睦立亲庙的诏书,东晋有礼家如虞喜与徐禅也表达了各自的看法。虞喜议曰:


谯与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诸侯,尊同敌体,无所为厌,并立祢庙,恩情两伸,荀议是也。诏书所喻,恐非礼意。今上祭四代,自以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论毁且不毁,为始封之君,则谯王虽承父统,祢庙亦在应毁之例,不得长立也。又安平献王自为始封,诸子虽别封,而同为诸侯,诸侯尊同,故不复各立,此则公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也。而谯王父非诸侯,使与诸侯同列,不得并祭。或难曰:“《礼》,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若俱得祭父,则并统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与庶子位俱为士,祢已有庙,无为重设,与公子为诸侯不立祢庙同也。若尊卑不同,则己恩得施,并祭无嫌也。《礼》,大夫三庙,太祖百代不迁者也。使大夫之后有庶统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复祭。若当夺宗,则大夫太祖为废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祭。一者恩得伸,随代而毁;一者继太祖百代不替也。”
按:虞喜此议见载于《通典》卷五十一。本传谓其“年七十六卒”,由于虞喜参与了穆帝永和二年(346年)的宗庙礼议,就算虞喜卒于是年,那么他最早当生于公元270年,即泰始六年。武帝下诏议睦王立庙事在泰始初,故而虞喜此议应该发生在此后许久。但是因为《通典》没有记载此次议礼的背景,所以虞喜议礼的针对性无法考知。我们只能从他的议论中了解其观点倾向及理由。
从上所引虞喜言论来看,他主张父非诸侯,嫡子与支庶同为诸侯王时可立祢庙,这能够达到“恩情两伸”的效果。虞喜认为武帝诏书所言理由并不充分:司马进非诸侯,即使是承大统的谯王逊,其父司马进庙也应该在迁毁之列。所以支庶立祢庙而后亲尽而毁之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不会造成有损于尊祖敬宗之义的结果。对于安平献王支庶被封为王而没有立祢庙的现象,虞喜认为这是公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的原因。也就是说,安平献王司马孚本身就是诸侯王,而且是始封之君,故而其庙百代不毁,继其后者为名义上的大宗。司马孚的众庶子则为小宗。这样,司马孚庶子除出继司马朗的义阳王司马望根本不得立司马孚庙外,其他如太原成王辅、下邳献王晃、太原烈王瑰、高阳元王珪、常山孝王衡以及沛顺王景等也因此不得立祢庙。可见献王诸庶子不得立祢庙的理由并不能作为中山王睦也不得立祢庙的理由。此外,对于有人提出这种做法有二嫡之嫌,虞喜以“大夫之后有庶统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的礼制规定推论中山王睦立庙并非属于礼制所反对的二嫡现象。
对此,徐禅的意见则表现得较为暧昧:
徐禅非荀是虞曰: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若列国秩同,则祭归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享,所以致孝也。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诏称安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令立庙,是荀畅之义美矣。然愚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如礼意也。虞征士答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重,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喜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诸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替宗。此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昔周公有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厉,是为荣之,非计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哉!”(《通典》卷五十一)


徐禅在这一段引文的前面认为“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同意武帝禁止中山王睦的立亲庙的请求。但是随后他又讲“今士庶始封之君,尚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替宗”,又主张司马睦可以立四亲庙以祭祀。这可能是《通典》的记载有混乱所致:杜佑在徐禅此议之前加“非荀是虞”四字表明徐禅反对荀凯而赞同意虞喜。实际上不管荀凯还是虞喜他们都主张司马睦可以立四亲庙。但是全文却依违于两可之间,此其一。引文中“虞征士答卫将军虞喜”之语文字应该有误。因为据晋书本传,虞喜一直拒绝入仕,卫将军云云当另有其人,查《晋书·虞豫附子胤传》,虞胤曾为右卫将军,卒后追赠卫将军。虞胤为虞喜从子,由此可以推断此所谓卫将军指的是虞胤。前面的“虞征士”才是虞喜。《通典》卷五十有“晋征士虞喜”之称,又晚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将晋代虞喜的佚文名之为《虞征士遗书》,这都是证据。此其二。推测徐禅之论,我们认为徐禅还是倾向于立亲庙,但是他不认为这是“替宗”即夺宗的表现。
中山王睦最后究竟是否得立祢庙因文献缺乏记载而无法考知,但是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武帝先认同而后否定的思想变化路径以及司马睦立亲庙之事早已过去之后还有礼家专门就此问题展开讨论。司马炎为什么会先同意后否定?这种态度变化后面隐藏了怎样的信息?几十年后的礼家又为什么会再一次对这一议题产生兴趣?笔者对此做出的分析如下:
武帝前后诏书做出了相反的举措,这固然有古礼在这方面处理得不甚理想的原因(即礼文不明)。但是这无疑也反映了武帝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试想,如果武帝不重视嫡庶并为诸侯王而产生的立祢庙问题,那么他完全可以按照“六蓼祀皋陶,鄫杞祀相立庙”的礼例故事而同意司马睦的请求。但是他并没有这样简单处理。我们从武帝诏书中看出,前用荀凯议而准许中山王立祢庙是因为这与他一贯提倡的以孝治天下的主张相符,因为司马睦希望立祢庙不管其主观真实目的如何但从事件的本身上看是尽孝的一种表现。这样,司马炎对中山王睦尽孝之举予以恩准,自然可以借此向天下人传递其重视孝道的信息。所以当礼官刘憙依礼否定司马睦的立庙申请时司马炎以“礼文不明,此制度大事,宜令详审”为由要求礼官博议。博议其实只是为皇帝意志进行论证的一个手段而已。博议之前,倾向其实已经了然。在已经定调了的问题摆出来后,由识高位隆的荀凯做一结议,皇帝的恩准诏书即可顺势而下。在几十年后,礼家徐禅重议这一问题时就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此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当然徐禅所言先王并不是专指司马炎,但这可以说明司马炎最初同意司马睦立四亲庙的动机。然而随后武帝司马炎却否定前诏而下诏禁止中山王睦立亲庙,这是不是说司马炎放弃了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呢?当然不是。我们认为这表明了他宗法观念的进一步强化,或者说他意识到天下的治平,孝道固然为不二法门,但为孝以礼却是驱民之孝的保证。从西周宗法礼制来审视中山王睦立祢庙这一事件,其不合礼的地方的确存在,而且还不少。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宗法制度中嫡庶的尊卑关系受到了挑战,大宗的合法地位遭到破坏。《礼记·曾子问》有:“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郑注:“贵禄重宗也。”孔疏:“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5]如果推士大夫之礼而至于天子诸侯,那么庶子为诸侯时,即便宗子为大夫,庶子也应该在宗子处祭祖祢。至于宗子也为诸侯那么就更应该如此了。这是对重宗礼意推导的必然性结果。当然这只是就一般的士礼所作的推论,至于天子诸侯的其他特别规定(如汉代讨论的诸侯夺宗的问题)由于在当时仍存有较大的争议,所以在司马炎考察这一问题时可能并没有将其纳入自己的视域内。这样,武帝不许司马睦立亲庙,实际上反映出的是司马炎对宗法制度的维护或矫正。
司马炎在中山王睦立亲庙上态度由肯定转而为否定的举措我们认为是他在既有礼制遭致坏毁的前提下而进行礼秩重建的一个标志。我们看到汉末曹魏时期,由于礼教衰颓以及礼制反复为有觊觎神器之人所利用而流于虚伪等种种原因,许多名士不遵礼教,率性而行,导致世风日下,不利统治。窃天下而为帝王的司马炎当然希望能够再度利用礼制这一治国之利器,因而试图将天下民众的行为情感纳入礼制之中。作为血缘亲情自然表达的孝道当然也必须以礼节之,而这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观念。在传统宗法礼制中,孝固然能够体现亲亲的特点,但是它同样需要以尊尊为原则,尤其是当为孝成为治天下的政治理念时候,孝以尊尊为前提的客观要求就必然突显出来。司马睦希望立亲庙是孝,司马炎不许其立亲庙是要求司马睦尊大宗,然而在宗法体系下,尊大宗其实恰恰是孝道更高层次的表现。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讲,这一问题的实质并不是情与礼的冲突,而是宗法制度内的嫡庶之辨。又因为西晋初希望效法周代分封建国的体制(实际上是否实行过目前仍有争议,但是有此想法却是可以肯定的),努力实现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因而武帝的严嫡庶之辨当然也就关涉到中央权威的至高无上性问题了。
再从虞喜与徐禅等人的言论来看,他们之所以对此问题产生兴趣,实际上是透过这一问题能够折射出礼制当中的一个充满争议性的礼学议题:庶子始封为诸侯可否夺宗。这一议题事关晋代基本宗庙制度,所以有再讨论的必要。
诸侯之家,因各种原因变非大宗为大宗,传统称之为“夺宗”。夺宗之说不见于先秦礼书,此说可考者最早当出现于后汉。《白虎通·宗族》:“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6]又《汉书·梅福传》:“[仲尼]虽不正统(指孔子非嫡长子,嫡长子应为伯尼),封其子孙以为殷后,礼亦宜之。何者?诸侯夺宗,圣庶夺嫡。”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夺宗,始封之君尊为诸侯,则夺其旧为宗子之事也。夺嫡,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是也。孔子虽庶,可为殷后。”[7]这种观点认为庶子(支子)封为诸侯可以取代大宗地位而立四亲庙并主祭之。从历代封孔子之后等情况来看,夺宗现象应该在先秦已经存在。诸侯可夺宗的制度曾经在元帝建武初的皇帝庙制礼议中被征引过。当时礼官孙文出于解决宣帝以上四府君毁主难以处置的现实问题,希望对西晋初确立的宗庙制度做一根本性的改变,即废除四府君庙而将庙数(实际上是庙主)从宣帝算起。这样晋代宗庙制度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势必得到根本性解决。他要废除四府君庙的根据就是认为晋宣帝司马懿为司马防第二子(支子),因而不当祭祀豫章、京兆等府君。但是他的这一观点马上遭致时任尚书仆射的刁协的反驳。刁协议:“诸侯夺宗,圣庶夺嫡,而况天子乎?自皇祚已来,五十馀年,宗庙已序,而文攻乎异端,宜加议罪。[8]刁协指责孙文“攻乎异端”,理由就是诸侯可以夺宗。《晋书·宣帝纪》载:“(魏)嘉平二年春正月,天子命帝立宗庙于洛阳。”而宣帝在去年诛杀曹爽后封侯。所以此次立庙应该是按诸侯礼立四亲庙,这样司马懿在事实上就有了夺宗的名义。另外从西晋庙制与刁协所议来看,晋代的确有过诸侯夺宗的事实。宣帝司马懿以及当时存在的夺宗现象成为了虞喜立论司马睦可立亲庙的依据。但是宣帝夺宗之故事是否适用于司马睦的情况?从前面的夺宗的有关理论以及夺宗礼例来看,夺宗的现象是发生在始封之君为庶子而尊为诸侯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始封之诸侯第一必须是庶子,第二必须是其父本非诸侯,第三必须是宗子(或嫡子)没有封与庶子等级相同或更高等的诸侯。对于第三点,《白虎通义》与《汉书》相关言论以及颜师古的注解中没有提及,但是从以前的礼例故事中可以推导出来。西晋皇甫谧《帝王世纪》载:“皋陶卒,葬之于六。禹封其少子于六,以奉其祀。”[9]又《世本·氏姓篇》云:“夏少康封其少子曲烈于鄫。[10]现在来看,这都是传说未必可信,但是在晋代人眼中这是可信的。根据这两则故事,也可以推出封其少子并未同时封其嫡长子。[11]对于上述夺宗的条件,司马睦的情况显然符合前面两个条件,但是并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因为司马逊也在同时被封为谯王。这自然也同宣帝可夺宗立庙祀其父祖的情况不一致。对此,徐禅看出了这一点,他说:“(司马睦与司马逊)尊同五等,更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替宗。”他认为司马睦立庙并不是夺宗的现象,而只是天子“宠之”的一种方式而已。我们认为徐禅此说是有道理的。
我们认为在司马睦立亲庙的问题上采取与谯王并立的方式是较为理想的。因为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的规定,凡是始封诸侯除了嫡子之外,均应别立宗族,成为新一宗族的始祖。这样也就势必不能再到嫡子(宗子)所继承的宗庙中去助祭其父祖了。然而孝子不可能不祭祀其先祖,所谓“生,事之于礼;死,葬之于礼,祭之于礼”[12]是也。同时,在政统上而言他与嫡子之诸侯国地位平等,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当然也没有尊卑的关系。在这一情境下,庶子始封为诸侯者只能另立亲庙以祭。王国维说:“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13]司马睦立庙的情况当可以视为诸侯绝宗的一个表现。刘宋时期的太常丞庾蔚之是一精通礼制的礼家,他在论及兄弟俱封诸侯各得立庙与否问题上也认为“以经典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请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疑神不两享,举鲁
郑祭文祖厉足塞矣。[14]我们看到从荀凯到虞喜、徐禅再到庾蔚之皆认为司马睦应该并立亲庙,反对者则只有刘憙与司马炎。这可以看出在皇权凌驾一切的时代中,礼制真实礼意的传达往往要让位于现实政治利益的诉求。
平心而论,天子诸侯的宗法关系的确较为复杂,一直以来围绕此一关系而展开的礼学议题可谓层出不穷。对于每一议题,礼家见仁见智,很难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司马睦立亲庙所引发的争议内容其实远远超出了事件的本身。这里面包含了礼制上的制度大事,也有政治权利方面的考量因素。从礼家的反复辩难与皇帝态度的随时改变,我们再一次看到了皇权与学术之间既相互依赖也相互冲突的关系。


[1] 房玄龄:《晋书·高阳王睦传》,岳麓书社,1997年版,714页。

[2] 见《通典》卷五十一“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条。

[3] 见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之《全晋文》卷二

[4] 《礼记·丧服小传》

[5]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曾子问》。

[6] 班固等撰集,陈立疏证:《白虎通疏证·宗族》。

[7] 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梅福传》

[8]《通典·礼十二》

[9]皇甫谧撰,〔清〕宋翔凤,钱宝塘辑:《帝王世纪》卷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10] 秦嘉谟、钱大昭等辑:《世本八种》,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11] 按:这一事件即使可信其实也说明不了问题,因为那个时候没有嫡庶尊卑之观念,但这同样不妨碍晋人将之作为礼制的依据。

[12] 《论语·为政》。

[13]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14] 杜佑:《通典》卷五十一。
发表于 2008-11-24 08: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钱宝塘”应为“钱保塘”之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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