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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历代建制沿革(原创非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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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6: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江流域历代建制沿革



    长江流域自然条件优越,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根据考古发掘资料,远在距今250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初期,长江流域已有人类活动。人们“择丘陵而处”,“逐水草而居”,选择临近水源的岗阜阶地聚族而居,依靠天然河湖维持原始的采集和渔猎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新石器时代(距今一万年至四千年前)已出现原始的农业、畜牧业、制陶业。随着商品交换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原始的集市。集市一般设在离江河不远、便于交换者往来和货物集散的若干部落中心地区。由集市逐渐演变而形成的城镇,又成为统治者的政治中心。

    早在传说中的夏朝,长江中下游就居住着三苗等部族。相传商代长江流域已有:蜀、巴、丰、庸、卢、彭6诸侯封国,都城均在长江、汉江的上游两岸。西周时期长江流域计有25个诸侯国。除商代6国外,新封有:楚、□、夔、褒、谷、邓、□、申、吕、谢、蓼、□、权、唐、厉、随、舒、舒鸠、吴等国,多分布在长江、汉江沿岸。到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工具的出现,土地大量开垦;由于战争的需要,航运有了较快发展;四川盆地、汉江流域、长江三角洲的水利开发与经济发展,逐渐兴起了一批城镇。

    长江流域的行政建制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时期开始出现县,战国时期开始设郡。春秋时期长江流域除有蜀、楚、吴三大诸侯国外,尚有若干小诸侯国。西周时期的褒、丰、庸、夔、谷、邓、申、谢、蓼、□、权、彭、唐、舒等国先后被灭,又新立有罗、州、下□、郧(今湖北安陆县)等国 。春秋时期长江流域已有县的建置。楚文王灭申国,置申县(今南阳市北);楚庄王灭权国,置权县(今湖北荆门市东南);吴国置朱方县(今江苏丹徒县东南)。战国时期长江流域为秦、蜀、巴、楚、越等国争雄之地。楚国曾在巫山一带置巫郡,在湘西置黔中郡;秦国在兼并巴、蜀、 楚、越的过程中,先后在四川、陕西、湖北、河南、江苏等地设置了蜀郡、巴郡、汉中郡、南郡、南阳郡、会稽郡。这些郡县的设置是为长江流域行政建制之始。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汉时期建立了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行政区划实行郡县二级建制,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秦汉时期政治经济中心在中原,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还属于秦王朝较为边远的疆域。长江流域早期兴起的城镇,多从长江、汉江两岸,向支流和河湖平原地区推进,而其他地区则开发较晚。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初并天下,分天下为36郡,后发展到46郡;长江流域跨及13郡,辖57县(占全国县城总数不足10%)。其中全部或大部分位于长江流域的有:蜀郡、巴郡、汉中郡、黔中郡、南阳郡、长沙郡、九江郡、南郡等8郡。长江流域上游西南夷地区还有羌、白马、夜郎、滇等部族。

    汉朝巩固中央集权,休养生息,国力殷富,促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长江流域上游的成都平原因都江堰水利的发展,其富庶程度足与关中平原相媲美,同为两汉时期全国的经济重心。汉江流域的南阳地区、襄樊地区和汉中地区开沟挖渠,引水灌田,迅速开发成为当时著名的农业经济区。
    汉承秦制,仍为郡县制。汉武帝先后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和征和四年(公元前89年)创建13刺史部与司隶校尉部,由刺史和司隶校尉分部巡察郡国吏治,但不属一级行政区划。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以103郡、国统辖1587个县、邑、道、侯国;长江流域跨有27郡,辖267个县(占全国县城总数17%)。其中全部或大部分位于长江流域的有:武都郡、汉中郡、蜀郡、广汉郡、巴郡、越郡、犍为郡、南阳郡、南郡、江夏郡、武陵郡、长沙国、零陵郡、庐江郡、丹阳郡、豫章郡等16郡、国。
    东汉永和中(公元136~141年),全国以105郡、国统辖1180个县、邑、道、侯国;长江流域的行政区划较西汉时期稍有变异,计跨有32郡,辖263个县。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二级建制,州基本上是监察区,不属一级行政区。但西汉成哀之际(公元前8~前5年)与王莽秉政以后,曾二度升刺史为州牧,使州成为郡、国的上级。东汉灵帝末年,又改部分刺史为州牧。东汉后期因社会矛盾激化,州牧与刺史都掌握了兵权,州终于成为统辖郡国的大行政区。

    魏晋南北朝近四百年间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动乱时期,社会经济遭受严重破坏。由于北方战乱,政局动荡,人口大量南迁,促进了经济中心向南转移。行政区划则改为州、郡、县三级建制。

    三国纷争,疆域之守彼此不常。后期魏景元三年、蜀汉景耀五年、吴永安五年(公元262 年),魏、蜀、吴三方共有17州。长江流域跨及魏国的司州、扬州、徐州、雍州、荆州;蜀国的益州;吴国的扬州、荆州等8州。其中魏国之荆州(州治新野),蜀汉之益州,吴国之扬州、荆州(州治江陵)等4州,全部或大部分位于长江流域内。

    西晋统一之初,全国共19州,因《 晋书·地理志》多有脱误,清人详加考订补正。太康二年(公元281年),长江流域跨有11州 、64 郡,辖355县。西晋末年全国增至21州,领170多郡。

    经东晋、十六国至南北朝前朝,州郡建置渐多。南朝自齐梁后,北朝自太和后,州郡建置日益冗滥。南北朝后期,陈、北齐、周时代,三方共有300多州,600多郡。一州辖县无几,郡一级形同虚设,州、郡、县三级建制已失去意义。


二、隋唐宋时期


    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伴随着中原人口一次次的向南迁徙,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到江南,长江流域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全国漕粮和赋税所出的重点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和四川盆地也成为全国城镇发展的主要地区。

    隋文帝统一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即废除郡,改为以州统县的二级建制。隋唐五代的380年,除隋大业三年至十四年(公元607~618年)和唐天宝、至德年间(公元742~758年)二次将州改称为郡外,地方行政区划都是以州统县。但真正实行单纯州、县二级制的时间,只有隋文帝和唐前期约140年。大业八年(公元612年)全国以190郡领1255县;长江流域跨及81郡,辖412县(占全国县城总数33%)。

从秦初分天下为36郡,至唐前朝近千年间,中国政区基本上实行州、郡、县二级建制或三级建制。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大致以汉代13州为基础,依山川地形将全国划分为十道。起初的道只是一种地理区划,并不是行政区划。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又将十道分成十五道,并定制每道设一采访处置使,监察吏治,常设不撤。后来采访使权力逐渐扩大,发展到安史之乱期间全国遍设节度使、防御使等方镇。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改采访处置使为观察处置使,兼理民政,从而确立了道(镇)、州(府)、县三级建制。

    唐开元二十九年(公元741年),全国分15道,以328州(府)辖1573县;长江流域跨有127州( 府 ),辖541县(占全国县城总数34%),涉及10道。其中全部或大部分位于长江流域内的有:剑南道、山南西道、山南东道、黔中道、江南西道等5道。唐代又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羁縻府、州856个,大者为都督府,次者为州;由中央任命部族首领为都督、刺史,受都护府、边州都督或节镇统辖。位于长江流域内的羁縻府、州有:黔中道属51州,隶黔州都督府;剑南道属261州,分隶松州、茂州、□州、雅州、黎州、戎州、姚州、泸州8都督府,其中戎州、姚州都督府下有部分州县在长江流域外。唐代还在西南地区建立了藏族政权吐蕃和蛮族政权南诏,长江上游部分地区位于此二政区内。

    中唐以后全国的道一般在四五十个之间;每道领州少则二三,多达十余。晚唐藩镇割据,终致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五代十国时期战乱频繁,长江流域上游地区主要属于前蜀( 或后蜀);中下游地区主要属于楚、吴(或南唐)、吴越;汉水流域先后属于后梁(或后唐、晋、汉、周)。五代十国时期是唐末地方割据势力的延续,各割据势力仍以州(或相当于州级的军、监)领县。唐代确立的道、州、县三级建制经历了二百余年,至北宋初年才由于方镇兵权的被剥夺,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废止。

    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为防止新的藩镇割据,以杯酒释兵权。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 ),宋太宗废止方镇领州之制。不久,又令专司督征、运送地方财赋的各路转运使兼理军民庶政,从而形成了路、州(府、军、监)、县(军、监)三级建制。北宋先后分全国为15、18、23、 24路。为了加强中央的集权,各路的军、政、财、法四权分立,分别由朝廷派设安抚使、转运使、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掌管。各司的治所可以不同,分路亦不尽同。北宋分路,以转运司为主,以转运司的驻地为路治。州的政务也不尽在各路的监领之下,可以直达朝廷。因此,宋的路、州、县三级建制,实质上仅为二级半。

    北宋时期,长江流域基本上沿袭了唐代的州县,仅隶属关系变化较大,县的数量相对减少。北宋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全国分24路,以317州领1234县;长江流域跨有137州,辖483县(占全国县城总数39%),涉及15路。全部或大部分位于长江流域内的有:利州路、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京西南路、荆湖北路、荆湖南路、江南西路、江南东路、淮南西路等10路。

    南宋时期,长江流域除汉江部分支流地区属金国境内,其余地区皆为南宋领地。南宋分路,以安抚司为主,执掌军权的安抚司驻地为路治。南宋州郡无大增减。

    两宋时期,长江上游仍有部分地区在吐蕃、大理两部族政权领地内;成都府路、夔州路、荆湖北路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因袭了唐代的羁縻府、州建制。


三、元明清及民国时期


    元明清时期,农业经济的重心已移至长江流域,两湖地区继江南之后经济迅速发展。长江流域出现了许多以工商业为主体的新兴城市,以及以农业为基础、手工业得到专业性和综合性发展的城镇。15世纪初全国工商业较发达的30多座大城市中,有1/2在长江流域,仅江浙两省就占1/3。

    元代前期中央临时派遣机构——行中书省为常设的最高一级行政区划,简称行省。初期,区划极不稳定。中期,除京师附近地区直隶于中书省外,又在各路之上设11行中书省,置丞相、平章等官职,总揽该地区政务。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四级,四级或递相统辖,或越级统辖。宋代较大的府、州多升为路,县升为州,州或不领县。元代的行政区划,二、三、四、五级建制都有,而以省统路府,路府统州县三级最为普遍。元代行省地域甚大,往往在距省会较远地区的诸路设立宣慰司,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分管军民事务。元末宣慰司多改为省,或进一步升为行省。

    元至顺元年(公元1330年),全国以12行省下领185路、33府,辖378州(军、安抚司)、1127县。长江流域跨有103路(府),辖131州、337县,涉及7行省。即陕西行省、四川行省、云南行省、湖广行省、江西行省、江浙行省和河南行省。元代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土司制,分封部族首领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官职,并在各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司。长江流域内设置各级土司职的有四川行省的四川南道宣慰司和叙南等处蛮夷宣抚司;湖广行省的思州宣抚司、播州宣抚司和八番顺元宣慰司。长江流域上游的部分地区位于宣政院辖地的吐蕃等处、路宣慰司内。

    明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行省制,在原来的行省内分设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司三司,分掌民政、司法监察、军务三权。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以后,全国共划分为两京(即南北二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俗称两京十三省,或称十五省,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布政使司和都指挥司同治之处称为省会。明代废除了路一级,府州县的统隶关系也有多种方式,省县之间或隔一级,或隔二级。各省又分设若干分守道和分巡道,作为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的派出机构。

    万历十年(公元1582年)全国以15省统领140府、193州、1138县。长江流域跨有99府州,辖63州、413县,涉及10省,即南京、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浙江、江西、湖广、河南等省。明代在湖广、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亦设有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等各级土司和土府州县。长江流域内设置各级土司职的有四川省江南的播州宣慰司、四川行都司;贵州省的贵州宣慰司和各土府州;湖广省的施州、永顺、保靖宣慰司等。

    明宣德以后,在全国各地陆续派出集军务、察吏、治民之大权于一身的“总督”、“巡抚” ,成为最高封疆大吏。督、抚的辖区往往不同于布政使司,且经常变动。因此明后期的一级行政区划,实际上已不是两京十三布政使司,而是三十个左右的总督、巡抚辖区。

清初逐步将督、抚辖区与布政使司调整一致,康熙初年全国分15省为18省,清末又增至22省,正式以督抚为一省之长。清代凡隶属于府的州不再领县,故省以下只有府(州)、县二级。每省仍分设若干道。

    清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长江流域跨有123府州,辖65州、482县,涉及13省,即甘肃、陕西、四川、云南、贵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江西、安徽、江苏、浙江。清代仍在甘肃、四川、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有文武各级土司。长江流域上游的部分地区位于西宁、西藏办事大臣领地内。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宣统年间废除府一级,重划道,州改为县,于是行政区划改为省、道、县三级建制。民国初,废除道一级,意图推行省、县二级制。20世纪20年代始建立直隶于中央或省的市,30年代各省相继分区设立行政督察专员。民国时期,长江流域涉及的省仅有小的变化:1927年设立上海特别市,1930年复称上海市;1939年在四川省内建西康省;1939年改重庆市为直辖市。

    自秦始皇兼并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一统国家,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划的基层单位始终未变;县以上则经历过极为频繁复杂的变革,逐渐形成了当代的省(直辖市)、地(市)的政区建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对原民国时期的行政区划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相继组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长江流域涉及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四大区。大区作为省级以上的行政区划,设立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方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管辖区内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另一方面,又是地方政府的最高机构,属一级地方政府。1952年,将大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改称行政委员会,只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在各地区管辖地方政府,不再作为一级地方政府。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消大区一级行政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除以上三级行政区划外,还有地区。地区是省、自治区设立行政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一般包括若干县、市的范围,称为地级,但不是一级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江流域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稍有变化。1949年改上海市为直辖市。1950年撤消四川省,分设川西、川东、川北、川南四个行署区。1952年撤消四个行署区,恢复四川省建制。1954年重庆市由直辖市改为省辖市。1955年撤消西康省,将金沙江以东所属各专、州、市、县并入四川省。1997年重庆市又改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级的行政区划则变化较大。1983年以后,国家逐步推行“市管县”的体制,地区一级相继改为市;而市作为一级政权,除有中央直辖市外,还有省辖市(地级市)、地辖市和省辖市辖市(县级市)。

    据1998年底全国行政区划统计,长江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 11省(市、自治区)。流域范围涉及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贵州、甘肃、陕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西、安徽、江苏、福建、浙江、上海等15个省、2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所辖地、市、州计有:25个地区、14个自治州、29个市辖区、80个地级市。所辖县、县级市、特区、林区计有:133个县级市、526个县、32个自治县、2个特区、1个林区。其中,面积全部位于长江流域的县级市116个(未含相当于县级单位的市辖区及其他)、县442个、自治县24个、特区1个、林区1个。
(本文根据作者编撰的《长江志》卷一第三篇第一章“流域行政区划”改写,首发于以用户名“问水”注册的国学论坛(http://bbs.guoxue.com/viewthread.php?tid=481603&extra=page%3D1


[ 本帖最后由 maozp 于 2008-8-15 12:56 编辑 ]
发表于 2008-8-14 10: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國學論壇发表于 2008-8-13 16:41  ,此非首發,是否原創不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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