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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最后四章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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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8 12: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君书 君臣第二十三

这篇主要是讲君臣对推行法治的重要影响。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别君臣上下之义。地广、民众、万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不可不慎也。
这是说法律起源的问题,古代的时候没有法律,财物的的分配和归属没有准则,百姓的生活很是混乱,自从圣人订立法度来规范人们财物的归属、名分的区别和地位的高低,社会就比原来有秩序的多了。所以说法度对治国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五官分而无常,则乱;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刑。君尊则令行,官修则有常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从令也,不可得也。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
这是说法律得到执行的重要性以及所立之法务须严明的问题。法度已经被君主确立,就要能够得到执行,若得不到执行,社会秩序还是会非常混乱,国家就会陷于危险之境。官吏各司其职,但若没有行动的常规,就会混乱而没有效率。
君主或者官吏若不严格依照法律来惩罚犯罪分子,而一味施行个别来看可能是善行的小恩小惠,就破坏了法治的可信度,老百姓也不会再把法律当回事。这里商鞅强调君主和官吏对法治的影响,君主要有尊严,官吏要奉公守法,法律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法制严明,人们就会服从法律,害怕刑罚。在人们都不服从法律的情况下去追求君主的所谓权威是办不到的。
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农不离廛者,足以养二亲,治军事。故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
明智的君主治理国家,就要依靠法治,按功奖赏,依罪惩罚。商鞅强调施行赏罚要能驱使百姓将自己的力量集中在农业、战争两件事上。对立有军功的人们一定要给予足够荣耀的爵位和满足生活需要的俸禄,才能鼓励人们战斗;对于从事农业的农民也要照顾他们的生活,让他们能够养活双亲还能提供军需,在农业上取得利益,使他们不会偷懒。
今世君不然。释法而以知,背功而以誉。故军士不战,而农民流徙。臣闻道民之门,在上所先。故民可令农战,可令游宦,可令学问,在上所与。上以功劳与,则民战;上以诗书与,则民学问。民之于利也,若水于下也,四旁无择也。民徒可以得利而为之者,上与之也。瞋目扼腕而语勇者得,垂衣裳而谈说者得,迟日旷久、积劳私门者得:尊向三者,无功而皆可以得,民去农战而为之,或谈议而索之, 或事便辟而请之,或以勇争之。故农战之民日寡,而游食者愈众,则国乱而地削,兵弱而主卑。此其所以然者,释法制而任名誉也。
商鞅又举出今世之不够明智的君主为例,强调君主若背离法治而任以私意,就会使人们不再用心于农战,最终导致国力的削弱。商鞅认为民情都是跟着利益的导向而来的,君主要通过恰当的赏罚来引导百姓。所以说引导百姓追求什么,关键在于君主。推行法治的主导力量也在君主身上。君主按军功行赏,人们就能作战勇敢。若君主赏赐学习诗书的人,百姓对这些方面就会特别感兴趣。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故国治而地广,兵彊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商鞅在此总结说,圣明的君主要慎重对待法治,言论行为都要符合法治。

禁使第二十四

这篇主要讲如何禁止人们犯法以及驾驭使用官吏的问题。禁,是禁止人们犯法,使,就是驾驭使用官吏。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夫赏高罚下,而上无必知其道也,与无道同也。
商鞅提供给君主的方法就是赏罚二字。赏要当功,罚应当罪。君主对论功行赏、论罪施罚要非常慎重。这里的赏高罚下就是赏功罚罪的意思。
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彊,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乘风之势也。探渊者知千仞之深;县绳之数也。故托其势者,虽远必至;守其数者,虽深必得。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清朝日煓,则上别飞鸟,下察秋毫。故目之见也,托日之势也。
这里说君主要恰当实行赏罚,关键在于君主所掌握的权势(势)以及运用权势的方法(数或术)。商鞅还举出了飞蓬借风势而行、人用悬绳之术来探测深渊以及人借日光看清事物来说明势和术的重要性。君主掌握权势而又能运用的恰到好处,就能将政务处理的十分妥帖。
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 则何以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
商鞅又分析了当时君主主要依靠众多官吏来处理政务的实际情况,他说官吏也有自己的私利,完全依靠官吏也不是上策。明智之君注重运用权势,严格划分官吏的职权,使他们难以找到枉法营私的途径。
或曰:“人主执虚后以应,则物应稽验,稽验则奸得。”[1]臣以为不然。夫吏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言薄,则耳不得不闻。故物至则变,言至则论。故治国之制,民不得避罪,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
商鞅从君臣之间沟通政务处理的效率来看,认为君主就算发现可疑的问题,也会因为物证不足而无法决断。他把法治比作君主的耳目,依靠法治才能使得君主看清一切。
今乱国则不然,恃多官众吏。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同利相为也。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 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于盖,贤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损。故遗贤去智,治之数也。
在这里,商鞅阐述了建立连坐制度使人们互相监督的理论。商鞅认为让利害矛盾的人共事是使官吏难以狼狈为奸的保证,所以建立官吏和官吏、人民与人民相互保证的制度,一人犯罪,保者连坐。这种互相监督的法治能够使国家不依靠某些贤人、智士就能治理好。

慎法第二十五

这篇主要说要认真的实行法治。
凡世莫不以其所以乱者治。故小治而小乱,大治而大乱。人主莫能世治其民,世无不乱之国。
商鞅认为当时的国君都没用恰当的办法来治国,因此只会乱国。天下没有不乱的国家。
奚谓以其所以乱者治?夫举贤能,世之所以治也;而治之所以乱。世之所谓贤者,言正也。所以为善正者,党也。听其言也,则以为能;问其党,以为然。故贵之不待其有功;诛之不待其有罪也。此其势,正使污吏有资而成其奸险,小人有资而施其巧诈。初假吏民奸诈之本,而求端悫其末,禹不能以使十人之众,庸主安能以御一国之民?
商鞅认为完全依靠贤明的人来治理国家正是乱国的原因。因为所谓贤人不过是他的党羽吹捧出来的。君主不能切实赏当功罚当罪,就会给贪官污吏提供施展狡诈之术的空间。这样要想治理好国家就比较困难了。
彼而党与人者,不待我而有成事者也。上举一与民,民倍主位而向私交。民倍主位而向私交,则君弱而臣彊。君人者不察也,非侵于诸侯,必劫于百姓。彼言说之势,愚智同学之。士学于言说之人,则民释实事而诵虚词。民释实事而诵虚词,则力少而非多。君人者不察也,以战必损其将,以守必卖其城。
奸诈之徒结党营私,就会威胁君权。人们都学习巧言善辩,就会放弃农、战这些根本。这样或国家内外都有危险。
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无以守,则虽巧不得为奸;使民非战无以效其能,则虽险不得为诈。夫以法相治,以数相举,誉者不能相益,訾言者不能相损。民见相誉无益,相管附恶;见訾言 无损,习相憎不相害也。夫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各以其正,治之至也。臣故曰:法任而国治矣。
商鞅强调任法而治的重要性,国君以法治国,按照原则任用官吏,使得互相吹捧并不能给人带来利益,互相诋毁也不能损害什么人,这样人们就会对喜爱的人不偏私对憎恨的人不伤害。人的爱恶之心走上正轨,国家就能治理好。
千乘能以守者,自存也;万乘能以战者,自完也;虽桀为主,不肯诎半辞以下其敌。外不能战,内不能守,虽尧为主,不能以不臣谐所谓不若之国。自此观之,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于此二者,力本。而世主莫能致力者,何也?使民之所苦者无耕,危者无战。二者孝子难以为其亲,忠臣难以为其君。今欲驱其众民,与之孝子忠臣之所难,臣以为非劫以刑而驱以赏莫可。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不务耕战。彼民不归其力于农,即食屈于内;不归其节于战,则兵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出而兵弱于外,虽有地万里,带甲百万,与独立平原一贯也。且先王能令其民蹈白刃,被矢石,其民之欲为之,非好学之,所以避害。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粟多,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则霸王之道毕矣。
商鞅在这里强调国家要想自我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实力,对外要有足够的国防力量,对内,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就是农业基础。但人们畏惧农事活动的艰辛和害怕战争的危险,商鞅认为必须实行法治,用赏罚来激励鞭策百姓,使他们只能从农战二事上得到利益。

定分第二十六

定分就是确立权利名分。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这里以秦孝公的问题作为开端引出商鞅关于公布法律使百姓明白且遵从的具体方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令之主法令之,则主法令之吏,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吏), 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数日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商鞅建议设立专门主管法令的官吏。这些官吏若不执行法令,就依法治罪。
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书明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问法令之所谓,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民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别的官吏以及百姓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就要告诉他们,并且遵循一定的程式,若不肯告诉就可能被治罪(在询问的人犯了正好是他们所问的那一条的罪,就按照那一条的规定也要惩办主管法令的官吏)。主管法令的官吏要谨慎保管好法令。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键(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
为了保持法令的准确性以便核对,法令都设置副本。擅自偷看副本的或加以改动的都是不赦之死罪。国家按照密室收藏的法令条文,每年向官吏百姓公布。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
天资设置三个法官,地方上也设法官。地方的法官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就学习它的内容。
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 ,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皆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商鞅强调设置法官就是为了向人们传达法令,人们对法令不清楚的,都去问法官。百姓明白法令了,官吏也不敢为非作歹。百姓自己也不敢触犯法令。因为设置法官,所以法令在实际中便于统一。法令也能被人们接受理解。国家就好治理。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
商鞅在这里又强调法令的重要性,认为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用来保护人民的。如果背离法令而治国,好比南辕北辙。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口(左马右务)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 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人异而无定。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而况众人乎?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社稷之道也。
这里是一个经典的“百人逐一兔”的比喻,到后来还有“群雄逐鹿”的说法,这都是在不知鹿死谁手、名分未定的情况下发生的“追逐”。商鞅运用这个生动的比喻是想说明名分未定,等级不分明,秩序就会混乱。而法就是起定分止争的目的。但若是法令不明确,不仅确定不了名分,反而会遭致众人对法律的议论。名分不确定,国家社稷就难保安定。
今先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势治者不可乱,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愈乱;势治而治之,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商鞅以古代圣人著的书传到后世需要老师教为例,说明法令也许有老师(法官)教百姓才懂,法令才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名分定了,国家就不会混乱,而很好治理。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 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这一段说,法令要明确易知。因为法令是根据千万人的情况来制定的,如果只有一些聪明的人才能看懂名就起不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所以圣人制定法令,务必使法令明白易懂,让人们不管愚智都能理解。这样人们就知道怎样行动不会受惩怎样行动可以得赏了,国家就能治理好。

[1] 对于这句话山东大学《商子译注》编写组:《商子译注》,齐鲁书社,198210月第158-159页译为:有人说,国君只要对待事务不抱主见,不事先考虑,事物就能受到考验;事物受到考验,坏人坏事就会被抓住。而《商君书新注》编辑组:《商君书新注》,陕西人民出版社,197512月,第219页译为,有人说:国君只要保持虚静无为和与人无争的态度来对待事物,事物就能得到检验,经过检验就能发现奸人。

[ 本帖最后由 baochanjuan 于 2008-6-8 12: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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