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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试译及其法律思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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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15 1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尚书·吕刑》


周朝经过“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年不用”的盛世,从昭王起,“王道微缺”走了下坡路。至穆王时,距建国已历百余年,穆王好游历,奢侈无度,造成财政空虚,社会矛盾不断尖锐。“穆王闵文武之道缺”,遂命司寇吕侯(又称“甫侯”)“度时作刑”,在修订九刑的基础上制作《吕刑》,《史记·周本纪》又称之为“甫刑”。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原本已佚,今文《尚书》所载《吕刑》篇已非吕侯原著法典,但的确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内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以据以剖析吕侯所制定的刑书。

一 、《尚书·吕刑》原文

《尚书》所录《吕刑》篇全文如下: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
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三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 以教祗德。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今尔罔不由慰曰勤,尔罔或戒不勤。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五刑之疑有赦,五罪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罚惩非死,人极于病。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 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罚不极,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王曰:“呜呼!嗣孙,今往何监?非德?于民之中,尚明听之哉!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受王嘉师,监于兹祥刑!”

二 、《尚书·吕刑》试译

本篇诰词中,穆王详尽叙述了刑的源流,说明了当时刑法总共有三千条,而且制定了赎刑的条例,强调要依法定罪和采用中刑。它在穆王之世,起到了由乱变治的重要作用。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系统的刑法文献,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

《吕刑》分三大段。第一段详述刑的源流,告诫诸侯应当勤政慎刑。第二段说明刑法的种类、条目,以及审理狱讼的方法。第三段说明惩办贪污和使用中刑的重要意义。

以下为《吕刑》的今文试译:


吕侯被命为卿时,穆王在位很久,军纪老了,还是广泛谋求制定刑法,来禁戒天下。

王说:“古代有遗训,蚩尤开始作乱,扩大到平民百姓。无不寇掠贼害,冒没不正,内外作乱,争夺窃盗,诈骗强取。苗民不遵守政令,就用刑罚来制服,制定了五种酷刑以为法律。杀害无罪的人,开始放肆使用劓、刖、椓、黥等刑罚。于是,施行杀戮,抛弃法制,不减免无罪的人。”“苗民互相欺诈,纷纷乱乱,没有中信,以致背叛誓约。受了虐刑和一些被侮辱的人都向上帝申告自己无罪,上帝考察苗民,没有芬芳的德政,刑法所发散的只有腥气。颛顼皇帝哀怜众多被害的人没有罪过,就用威罚处置施行虐刑的人,制止和消灭行虐的苗民,使他们没有后嗣留在世间。又命令重和黎,禁止地民和天神相互感通,神和民再不能升降来往了。高辛、尧、舜相继在下,都显用贤德的人,扶持常道,于是孤苦之人的苦情,没有壅蔽了。”
“尧皇帝清楚地听到下民和孤寡对苗民的怨言。于是提拔贤人,贤人所惩罚的,人都畏服,贤人所尊重的,人都尊重。命令三位大臣慎重地为民服务。伯夷颁布法典,用刑律制服人民;大禹平治水土,负责名山大川,后稷教民播种,努力种植庄稼。三后成功了,就富足了老百姓。士师又用公正的刑罚制御百官,教导臣民敬重德行。”
“尧皇帝恭敬在上,三位大臣努力治事在下,光照四方,没有人不勤行德政,所以能勉力于刑罪的公平,治理老百姓以扶持常道。主管刑罚的官,不是终于作威,而是终于仁厚。又敬、又戒,自身不说坏话。他们肩负上天仁爱的美德,自己造就了好命,所以配天在下享有禄位。”

王说:“啊!四方的诸侯们,你们不是做上天的治民官吗?现在,你们重视什么呢?难道不是这伯夷施行刑罚的道理吗?现在你们要用什么作为惩戒呢?就是苗民不详察狱事的施行,不选择善良的人,监察五刑的公正,就是任用虚张威势,掠夺财物的人,裁决五刑,乱罚无罪,上帝不加赦免,降灾给苗民,苗民对上帝的惩罚无话可说,于是断绝了他们的后嗣。”王说:“啊!你们要记住这个教训啊!伯父、伯兄、仲叔、季弟以及年幼的子孙们,都听从我的话,或许会享有好命。如今你们没有人不喜欢慰劳说勤劳了,你们没有人制止自己不勤劳。上帝治理下民,暂时任用我们,不成与成,完全在人。你们可要恭敬地接受天命,来辅助我!虽然遇到可怕的事,不要害怕;虽然可以休息,也不要休息,希望慎用五刑,养成这三种德行。一人办了好事,万民都受益,国家的安宁就会长久了。”

王说:“啊!来吧!诸侯国君和各位大臣,我告诉你们要善用刑法。如今你们安定百姓,要选择什么呢,不是吉人吗?要慎重什么呢,不正是刑罚吗?要考虑什么呢,不就是判断适宜吗?”
“原告和被告都来齐了,法官就审查五刑的讼辞;如果讼辞核实可信,就用五刑来处理。如果用五刑处理不能核实,就用五罚来处理;如果用五罚处理也不可从,就用五过来处理。五过的弊端是:法官畏权势,报恩怨,谄媚内亲,索取贿赂,受人请求。发现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与罪犯相同,你们必须详细察实啊!”
“根据五刑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根据五罚定罪的疑案有赦免的,要详细察实啊!要从众人中核实验证,审理案件也要有共同办案的人。没有核实不能治罪,应当共同敬畏上天的威严。”
“判处墨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劓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二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剕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五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宫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六百锾,要核实其罪行。判处死刑感到可疑,可以从轻处治,罚金一千锾,要核实其罪行。墨罚的条目有一千,劓罚的条目有一千,荆罚的条目有五百,宫罚的条目有三百,死罪的刑罚,其条目有二百。五种刑罚的条目共有三千。”
“要上下比较其罪行,不要错乱供辞,不要采取已经废除的法律,应当明察,应当依法,要核实啊!上刑宜于减轻,就减一等处治,下刑宜于加重,就加一等处治。各种刑罚的轻重允许有些灵活性。刑罚时轻时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条理和纲要。”
“刑罚虽不置人死地,但受刑罚的人感到比重病还痛苦。不是巧辩的人审理案件,而是善良的人审理案件,就没有不公正合理的。从矛盾处考察供词,不服从的犯人也会服从。应当怀着哀怜的心情判决诉讼案件,明白地检查刑书,互相斟酌,都要以公正为标准。当刑当罚,要详细察实啊!要做到案件判定了,人们信服;改变判决,人们也信服。刑罚贵在慎重,有时也可以把两种罪行合并考虑,只罚一种。”

王说:“啊,谨慎啊!诸侯国君以及同姓官员们,对我的话要多多戒惧,我重视刑罚,有德于老百姓的也是刑罚。如今上天扶助老百姓,你们是在下面作天之配。应当明察一面之辞,老百姓的治理,无不在于公正地审理双方的诉讼词,不要对诉讼双方的诉词贪图私利啊!狱讼接受贿赂不是好事,那是获罪的事,我将以众人犯罪来论处这些人。永远可畏的是上天的惩罚,不是天道不公平,只是人们自己终结天命。上天的惩罚不加到他们身上,众民就不知有美好的政治在天下了。”

王说:“啊!子孙们,从今以后,我监察什么呢?难道不是行德吗?对于老百姓案情的判决,要明察啊!治理老百姓要运用刑罚,使无穷无尽的讼辞合于五刑,都能公正适当,就有福祉。你们接受治理我的百姓,可要明察这种祥刑啊!”

三、《尚书·吕刑》体现的法律思想及法律原则

(一)明德慎罚思想
《尚书·吕刑》一开始便以苗民无德滥刑,遭受亡国绝祀而尧帝重视德化,使民众信服的对比和“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和“惟敬五刑,以成三德”的总结,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其继承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所谓“慎罚”,就是适用刑罚要慎重,不能滥酷,以教化为主,先教后刑。这些思想都是周初出现的,在《尚书·吕刑》里都有着明显的体现。而《尚书·吕刑》比周初的进步性又表现在对这一法律思想的贯彻实行上,《尚书·吕刑》的“穆穆在上,明明在下……”一段就是针对这一思想的贯彻执行而言,其强调“明于刑之中”。所谓“中”含有公平、准确、宽和之意,因此只有明德慎罚,德明于刑,才能达到“中”的要求。

(二)定罪量刑援法酌情
《尚书·吕刑》提出了根据形势援法酌情的定罪量刑原则,即其所谓“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刑罚世轻世重”是指用刑的轻重要考虑到社会环境与治乱背景,也就是治乱国用重典,治中国用中典,治新国用轻典之意。这种从客观形势出发而区别用刑的原则,反映了朴素唯物主义的倾向,它出现在公元前11世纪左右,的确是中国乃至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突出贡献,而自周以后三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都沿袭了这一原则。而至于“轻重诸罚有权”,是指从百锾到千锾的不等罚金,可由执法者灵活掌握,酌情变通。这也是由《尚书·吕刑》的制定目的决定的,其是为补救财政空虚,缓和社会矛盾而修订的,因此要规定完整的赎刑之法。从墨、劓、剕、宫以至大辟,均可以以铜赎罪,数量自百锾到千锾不等。这虽然也体现了其援法酌情来定罪量刑的原则,但另一方面也为贵族们逃脱刑罚的制裁开了方便之门。

“惟齐非齐,有伦有要”这句话里蕴藏着的法思想及其丰富:“齐”指的是罪刑相应,罪刑法定,“非齐”指的是罪与刑不相应,同罪异罚,罪刑非法定,“齐非齐”者,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的有机结合是也。“齐”与“非齐”,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其存在都是合理的,它们都是刑罚原则的实现方式。“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无论是“齐”,还是“非齐”,是罪刑法定还是罪刑非法定,其实施都必须符合原则(“伦”、“要”)。

(三)其他刑法原则
《尚书·吕刑》明确规定了“上下比罪”和“疑罪有赦”、“疑罪入罚”的刑法原则。“上下比罪”按《礼记.正义》:“上下比方其罪之轻重,上比重罪,下比轻罪,观其所犯,当于谁同。”另据《蔡传》:“罪无正律,则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尚书·吕刑》还特别提出“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作为上下比罪的注脚。汉时的“取比类以决定”,以及封建社会后期的援例类推断罪,都发端于此。
“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刑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罪,上下比照刑律来定罪量刑,仔细查明犯罪事实,依法处理,使刑当其罪),罪刑法定的一面;而“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重刑宜于减轻,就用轻刑处治,轻刑宜于加重,就用重刑处治)则是其灵活性的一面,罪刑非法定的一面。司法过程中它们两者的统一就是罪刑法定与罪刑非法定的统一。

而《尚书·吕刑》中关于“五刑之疑有赦”、“五伐之疑有赦”的刑法原则,实际是近代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它体现了三千年前周刑法中的法治主义精神。凡经过核实,不能确认为犯罪的案件,可去性从罚,即处以不等的罚金;至于五罚有疑的案件,则赦免。这一法律思想直到现在我们还在研究,能在当时出现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另外,《尚书·吕刑》中关于诉讼与审判等一系列的原则性规定,也表现出了法制文明的先进性。例如对于诉讼双方(两造)的陈述,要求司法官认真听取,所谓“师听五辞”;凡未经查实者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所谓“无简不听”,经过查实者要依照刑书公开共同审判,所谓“明启刑书胥占”。为了使审判公正,《尚书·吕刑》十分重视对司法官的责任要求,一再提出“惟查惟法,其审克之”;要“念之哉!”、“敬之哉!”,力求做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哀敬折狱”,“罔不由慰日勤”。司法官如犯有贪赃枉法之事,如“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则按“其罪惟均”的原则,以其人之罪反坐处理,并由此得出“狱货非宝”的结论。

四、总结

综括以上,《尚书·吕刑》所反映的周朝法制,是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的重大发展。自汉以来历代刑法志多首引之,以示祖述渊源之意,可见其影响之深远,可以说是中华法系的雏形和奴隶制法学之集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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