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性社会学专家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一书中说:“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无论是在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还是在茹毛饮血的原始部落;无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今天,还是在远古时代。”这一判断基于大量的社会学的实证材料,自是不刊之论。
既然同性恋是人类生活中自古而来就有的客观存在,在文学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有所表现。就中国文学的发展历史而言,同性恋文学可谓源远流长,至明清两代达到了鼎盛阶段。明清时期的小说作品,像《型世言》(第30回、37回)、《欢喜冤家》(第23回)、《无声戏》(第6回)、《十二楼》(“萃雅楼”)、《官场现形记》(第24回)等,对同性恋都有专门的章节加以表现,而《龙阳逸史》、《弁而钗》、《宜质春香》、《品花宝鉴》等作品对同性恋的描写更是连篇累牍,就是《金瓶梅》、《红楼梦》、《聊斋志异》等文学名著对此现象也有所触及。
从这些作品来看,作家把同性恋现象看得像异性恋一样正常而自然,几乎丝毫没有视同性恋为“变态”的意识;即使某些作家出于道德方面的考虑,作出“曲终奏雅”式的姿态,对自己作品中的人物所作所为加以谴责,所谴责的也只是人物的“淫滥”情欲,而不是同性恋行为本身。
据此,许多中国社会学家得出结论说,在传统上,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西方人更为宽容。这种说法确实有相当的真实成分。然而,许多学者在援引传统为当今现实生活中的同性恋辩护时,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古代文学中记载的同性恋与现代意义上的同性恋是不是一回事? 从卫君与弥子瑕、魏王与龙阳君、汉哀帝与董贤的故事,到明清小说中的各种各样的同性恋现象,其世代相传的模式始终未变,即一方是有权有势的贵人富人,另一方是贫贱的小人物。一方是物质生活的施与者,另一方是出卖色相的人身依附者。贵人富人的感情在作家笔下得以尽情宣泄:他是如何主动、如何着迷、如何沉湎、如何放纵;至于被贵人和富人看上的那个小人物,他在这种关系中的的感情甚至基本感受,却总是付之阙如的。可见,在这种所谓的同性恋中,“同性”的关系确实存在,相恋相爱的因素却十分渺茫。那个被爱者就其存在而言,与优伶、宠物等被有权有势者玩弄的对象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再者,在传统的同性恋模式中,扮演主动者的一方都是有妻有室的人,扮演被爱者的一方往往也娶有妻子,如《型世言》(第30回)的张继良,《官场现形记》(第24回)的奎官。有学者指出,正是这种既搞同性恋,又各自娶妻生子的作法,避免了同性恋与传统的传宗接代孝道的冲突,从而使人们不把同性恋看成必须加以制裁的离经叛道的行为。这种独特的同性恋现象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双性恋,而是给现代人透露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传统的同性恋中,那些被爱者是不是真正的同性恋者是大有问题的。
中国传统的同性恋文学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大量的同性恋者都是男性,女性的同性恋却少有触及。这一现象的成因自然可归结为妇女地位低下,因而她们的行为、情感、思想也就多半不在父权话语的关注范围之内。
考虑到上述三个特点,我们在援引传统小说中的同性恋现象,来为当今现实生活中同性恋的正当性辩护时,一定得分外小心。不然,不仅不能让人们认识到同性恋的正当合理性,反而会进一步加深对同性恋的误解和偏见,从而给同性恋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改正:《宜质春香》确为《宜香春质》之误。感谢zhubulala兄赐教。
[ 本帖最后由 杨更生 于 2012-5-2 01:14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