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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之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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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17: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刘邦平定天下,开创了大汉帝国,此后至武帝即位,近七十年里,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治国理念一直被帝国最高执政当局奉为圭臬而恪守不逾。这就是所谓的道家“黄老之术”。黄老之术在治国安邦的实践中,取得了极其丰硕的成果,造就了被后人景慕不已的“文景之治”的辉煌。

所谓“无为而治”也是一个经过概括后得出的抽象的概念。一般人们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往往与老子玄妙深奥的思想相结合,不太说得清这种思想是如何运用于治理一个幅员辽阔的泱泱大国。在正统的历史教科书里面,道家“黄老之术”治世思想的主要内容被归纳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刑德并用”。然而,翻检儒家经典,不难发现,这恰好也是儒家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说,将这个内容作为道家区别于儒家或其他诸家学说的显著特点并不十分恰当,更不足以反映出道家“黄老之术”的核心内涵。

关于道家的概念,是由司马迁之父司马谈首先提出的。《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太史公学天官於唐都,受易於杨何,习道论於黄子。太史公仕於建元元封之间,愍学者之不达其意而师悖,乃论六家之要指曰: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涂”。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道家使人精神专一,动合无形,赡足万物。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

按照司马谈的说法,道家思想是综合阴阳、儒、墨、名、法诸家学说的长处而形成,并根据客观实际发展出自己的特色。在论述道家学术特点时,司马谈说:

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无成埶,无常形,故能究万物之情。不为物先,不为物後,故能为万物主。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故曰“圣人不朽,时变是守。虚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纲”也。群臣并至,使各自明也。其实中其声者谓之端,实不中其声者谓之窾。窾言不听,奸乃不生,贤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所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混混冥冥。光燿天下,复反无名。凡人所生者神也,所讬者形也。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离则死。死者不可复生,离者不可复反,故圣人重之。由是观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同上)

关于无为与有为的辩证,汉初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

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谨敬。何以言之?昔舜治天下也,弹五弦之琴,歌南风之诗,寂若无治国之意,漠若无忧天下之心,然而天下大治。周公制作礼乐,郊天地,望山川,师旅不设,刑格法悬,而四海之内,奉供来臻,越裳之君,重译来朝。故无为者乃有为也。

就其在安邦治国的实际运用而论,应当说“黄老之术”包涵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帝王按照清心寡欲的原则,克制自身的欲望,力行节俭,避免骄奢,以防上行下效。《老子·第二》:“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成功不居。夫唯不居,是以不去”。这一点,陆贾说得也很明了:

夫王者之都,南面之君,乃百姓之所取法则者也,举措动作,不可以失法度。昔者,周襄王不能事后母,出居于郑,而下多叛其亲。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玮之色,以乱制度。齐桓公好妇人之色,妻姑姊妹,而国中多淫于骨肉。楚平王奢侈纵恣,不能制下,检民以德,增驾百马而行,欲令天下人饶财富利,明不可及,于是楚国逾奢,君臣无别。故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也。王者尚武于朝,则农夫缮甲兵于田。故君子之御下也,民奢应之以俭,骄淫者统之以理;未有上仁而下贼,让行而争路者也。故孔子曰:“移风易俗。”岂家令人视之哉?亦取之于身而已矣。(同上)

他还说:

夫形重者则心烦,事众者则身劳;心烦者则刑罚纵横而无所立,身劳者则百端回邪而无所就。是以君子之为治也,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近者无所议,远者无所听,邮无夜行之卒,乡无夜召之征,犬不夜吠,鸡不夜鸣,耆老甘味于堂,丁男耕耘于野,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于是赏善罚恶而润色之,兴辟雍庠序而教诲之,然后贤愚异议,廉鄙异科,长幼异节,上下有差,强弱相扶,大小相怀,尊卑相承,雁行相随,不言而信,不怒而威,岂待坚甲利兵、深牢刻令、朝夕切切而后行哉?(《新语·至德》)

汉高祖刘邦、吕后以及萧何、曹参、周勃、陈平等一班大汉帝国的缔造者们,均是来自社会下层,莫不是饱经磨难方能够成就前所未有的大业。对他们而言,无论于公于私,如何守住也已取得的成就而不致如昙花一现般转瞬即逝,必然是最重要的现实问题,意义远远超过无所节制地谋求更多的私欲。所以,对于这种理念,他们自然能够理解并接受。

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求当权者们不可以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正。陆贾在《新语·怀虑》中说:

怀异虑者不可以立计,持两端者不可以定威。故治外者必调内,平远者必正近。纲维天下,劳神八极者,则忧不存于家。养气治性,思通精神,延寿命者,则志不流于外。据土子民,治国治众者,不可以图利,治产业,则教化不行,而政令不从。苏秦、张仪,身尊于位,名显于世,相六国,事六君,威振山东,横说诸侯,国异辞,人异意,欲合弱而制强,持衡而御纵,内无坚计,身无定名,功业不平,中道而废,身死于凡人之手,为天下所笑者,乃由辞语不一,而情欲放佚故也。

他又说:

夫持天地之政,操四海之纲,屈申不可以失法,动作不可以离度,谬误出口,则乱及万里之外,何况刑无罪于狱,而诛无辜于市乎?(《新语·明戒》)

1973 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黄帝四经》是专门讲述黄老思想的书籍,其中的道法篇里有这样的论述:

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考)验。事如直(植)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绝而复属,亡而复存,孰知其神。死而复生,以祸为福,孰知其极。反索之无形,故知祸福之所从生。应化之道,平衡而止(已)。轻重不称,是谓失道。

这种思想绝非于汉初方始萌发,实际是对秦国政治思想的延续和修正。广为人们熟知的商鞅变法,这种思想就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商君书·修权》:

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国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战国时代的硕儒荀子曾经游历秦国,有人向他问起秦国的情况。他说:

其固塞险,形埶便,山林川谷美,天材之利多,是形胜也。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虽然,则有其諰矣。兼是数具者而尽有之,然而县之以王者之功名,则倜倜然其不及远矣!是何也?则其殆无儒邪!故曰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强国篇》)

在《荀子》中,荀子屡屡将秦国称为“暴秦”,他此处描述的秦国的实际状况可以说是很客观的,如实地反应了商鞅变法以后的实际效果。商鞅死后近140年,始皇继位为秦王,吕不韦为相。这种思想仍然清晰可见。《吕氏春秋·贵公》:

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于公。故鸿范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无或作好,遵王之道;无或作恶,遵王之路”。……,人之少也愚,其长也智,故智而用私,不若愚而用公。日醉而饰服,私利而立公,贪戾而求王,舜弗能为。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一大批秦简,内容相当丰富。其中有一件保存十分完整的文书,是始皇二十年当地地方官颁布的文告,全文如下: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闲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道(导)民,去其淫避(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殹(也)。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泆)之民不止,是即法(废)主之明法殹(也),而长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于邦,不便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闲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闲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而令、丞弗明智(知),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殹(也);有(又)廉絜(洁)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故有公心;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无)以佐上,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争书,因恙(佯)瞋目扼(腕)以视(示)力,吁询疾言以视(示)治,駤誖丑言麃斫以视(示)险,坑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而上犹智之殹(也)。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吕不韦自庄襄王元年始为秦相,至始皇十年罢,死于始皇十二年。这份文告足可以证明,《吕氏春秋》并非一部吕不韦专门用以沽名的著作。他确实曾经推行其中的政治思想,而且其影响也没有因其罢相和死亡而消除,一直持续到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之前。

始皇二十八年,即天下归于一统后第二个年份,始皇登临泰山,勒石纪功,其辞曰:

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饬。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亲巡远方黎民,登兹泰山,周览东极。从臣思迹,本原事业,祗诵功德。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大义休明,垂于後世,顺承勿革。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於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施于後嗣。化及无穷,遵奉遗诏,永承重戒。(《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固然其中有极大的吹嘘成分,但也不应该将其视为毫无事实根据的。如今很多人或许只看到秦帝国的短命,从而忽视这样一个问题:战国七雄争霸,中国之统一,为什么偏偏完成于秦人之手?

始皇统一中国,“举措太众、刑罚太极”,天下失衡,生民涂炭。暴政之下,人民愈加渴望社会公正。高祖刘邦、萧何、曹参、周勃、陈平等人生逢乱世,身处社会下层,当然对此深为了解。《史记》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

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在汉初,统治者们正是按照这个思想治理天下。《史记》卷五十四《曹相国世家》:

孝惠帝元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参之相齐,齐七十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於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如齐故诸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於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安集,大称贤相。

……

择郡国吏木诎於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卿大夫已下吏及宾客见参不事事,来者皆欲有言。至者,参辄饮以醇酒,间之,欲有所言,复饮之,醉而後去,终莫得开说,以为常。相舍後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从吏恶之,无如之何,乃请参游园中,闻吏醉歌呼,从吏幸相国召按之。乃反取酒张坐饮,亦歌呼与相应和。参见人之有细过,专掩匿覆盖之,府中无事。

上述曹参的故事已是广为人们熟知的。但假如据此认为,曹参终日饮酒、无所事事便是所谓清静无为的真谛所在,不免是一种完全相悖的曲解。最能够说明曹参治国思想的,是司马迁记录下来的一段曹参和别人的对话:

惠帝二年,萧何卒。参闻之,告舍人趣治行,“吾将入相”。居无何,使者果召参。参去,属其后相曰:“以齐狱市为寄,慎勿扰也。”后相曰:“治无大於此者乎?”参曰:“不然。夫狱市者,所以并容也,今君扰之,奸人安所容也?吾是以先之。”

这里所说的“狱市”,指的是诉讼和交易。在普通的民间生活之中,这两件事情无疑最能够体现社会是否公正。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当强权决定一切的时候,公道和仁义只是加在强者身上的美名”。(《日耳曼尼亚志》)如果国家权力过度介入诉讼和交易,那么保证社会公正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曹参的话里实际包含两重意思,其一是法网不可太密,要尽量避免政府权力随意介入诉讼和交易;其二是要让人们通过公平的诉讼和交易,自发地调节自身不当的行为。关于这一点,宋史里的一段记载,或许有助于理解:

太祖初临御,欲周知外事,令珪博访。珪廉得数事白于上,验之皆实,由是信之,后乃渐肆威福。民有市官物不当价者,珪告其欺罔,当置法,列肆无不侧目。上闻之,因下诏曰:“古人以狱市为寄者,盖知小民唯利是从,不可尽法而绳之也。况先甲之令,未尝申明。苟陷人于刑,深非理道。将禁其二价,宜示以明文,自今应市易官物,有妄增价直欺罔官钱者,案鞫得实,并以枉法论。其犯在诏前者,一切不问”。自是珪不复敢言。(《宋史·史珪传》)

现代的人们,不论是否读过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都不会对“看不见的手”这个名词感到陌生。在诉讼公平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前提下,市场准则的作用是异常巨大的。司马迁用精炼的语言准确记录下这种作用的结果:“富无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凑,不肖者瓦解”。

班固在《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里总结了汉初的司法情况: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

张释之是文帝时的廷尉,以执法公正著称于世。司马迁在《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记录了两则张释之执法的案例: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穚下走出,乘舆马惊。於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秦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其後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是时,中尉条侯周亚夫与梁相山都侯王恬开见释之持议平,乃结为亲友。张廷尉由此天下称之。

这两案件被侵犯的主体都是至高无上的皇帝,而张释之在处理时却并未因此法外加刑,施以重处,只是根据法律做出应该的判决。张释之以后,郅都、宁成至武帝时的张汤,尽管他们都以执法严酷著称,被称为“酷吏”,但大体上依旧维持着执法的公正。司马迁著《史记》,专门作《酷吏列传》,记叙这些人的事迹,并在传赞中说:

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为声。然郅都伉直,引是非,争天下大体。张汤以知阴阳,人主与俱上下,时数辩当否,国家赖其便。赵禹时据法守正。杜周从谀,以少言为重。自张汤死後,网密,多诋严,官事浸以秏废。九卿碌碌奉其官,救过不赡,何暇论绳墨之外乎!然此十人中,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

从《酷吏列传》记录的具体事迹看,郅都、宁成和张汤等人都是以宗室贵戚、地方豪强为目标,实施严厉制裁。或许出于故意,司马迁专门选取这些事例加以记载。然而这种故意,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毫无例外地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只有依靠相对比较公正的政府,才有可能获得一些利益的保证。《汉书》卷五《景帝纪》:

(中五年)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亡罪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亡谓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类似的诏书,在汉初是很多的,司法公正在这些诏书中被反复强调,足以反应统治者对此的重视。而汉初经济的蓬勃发展,也足以证明这些诏书并非是一纸空文。《汉书》卷二十四上《食货志上》:

至武帝之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乘字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黜愧辱焉。于是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

班固在这里描述的盛况表明,截至武帝即位前,当时社会经济已经发达到一个空前的高峰。司马迁更在《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中专门提到一些所谓低贱猥鄙、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而获得大量财富:

夫纤啬筋力,治生之正道也,而富者必用奇胜。田农,掘业,而秦扬以盖一州。掘冢,奸事也,而田叔以起。博戏,恶业也,而桓发用富。行贾,丈夫贱行也,而雍乐成以饶。贩脂,辱处也,而雍伯千金。卖浆,小业也,而张氏千万。洒削,薄技也,而郅氏鼎食。胃脯,简微耳,浊氏连骑。马医,浅方,张里击锺。此皆诚壹之所致。

社会经济的发达,必然会萌发出更加先进的思想。《淮南子》是淮南王刘安主持编撰的书籍,成书于武帝建元二年。该书卷九《主术训》对于法律进行了这样的论述: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仪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于本者不乱于末,睹于要者不惑于详。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中国古人的政治智慧不容低估。这段论述可以说几乎触及到现代法律精神的实质。我们无法想象,假如这种思想能够被武帝及其统治集团接受,成为治理国家的主导思想,以后的中国历史乃至现代的中国人会是什么样子。

可惜,武帝以及他的支持者们显然异常坚决地拒绝接受“所以禁君,使无擅断”的理念。出于建立、巩固、维护其强势地位的现实,他们更感兴趣的是董仲舒王者至尊的主张。而法律则逐渐变异为他们打击异己、树立权威的武器。

杜周是武帝中期的廷尉,对执法原则做出了重大改变:

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馀人。郡吏大府举之廷尉,一岁至千馀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於是闻有逮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馀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馀人。(《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列传》)

在董仲舒神秘的神圣外衣覆盖下,在酷吏诏狱的血腥中,武帝的强权终于得以巩固。这就形成了所谓“外儒内法”的武帝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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