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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 二辰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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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1: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辰丸”号是一艘日本商船,1908年2月,中国官府侦知“第二辰丸”号在澳门广和居商人谭壁理等委托下,将步枪2000支、子弹4万发自日本私运往澳门,便派出多艘兵船在澳门附近巡逻。2月5日下午,“第二辰丸”号停泊于路环岛东面约2里的大沙沥海面准备卸货,水师巡弁李炎山等上船查验属实,船主亦无可置辩,遂将船械暂扣,一齐带回黄埔,准备照章充公。弁员还撤去船尾所挂的日本国旗。

  日本驻华公使林权助得知消息后,于2月14日向清廷外务部发出强硬照会,声称“第二辰丸”号拥有运载军火进入澳门的准单(因此不是走私船),该船并未在中国领海卸货(因该处为葡属澳门领海),因此,要求清廷“速放该船,交还国旗,严罚所有非法之官员,以儆效尤。”

  葡萄牙公使柏德罗2月18日照会清廷,称“第二辰丸”号“系装载枪枝运卸澳门,该船被拿,有违葡国所领沿海权,并有碍葡国主权,阻害澳门商务……”应“即刻释放,以便该船随便前往所拟往之处为荷!”

  中国方面虽然反复申辩“日商所运军火,虽有澳政厅准照,日税关给凭,输出于日,转入于澳,对于彼下为私,在中国海面停泊起卸,对我即为私”“葡萄牙人驻澳,本无领海界地,并未查定,何有葡领之说”,但日本公使林权助对此不予接受,也不愿交第三国公断,还威胁“不得已不可不下适当之手段”。要和平了结此事,必须:“一、中国政府撤换国旗一事,应派兵舰升炮,以表歉忱。……并先期知照日本国领事阅视实行。……此案应担其责之兵舰管带官等,从严加罚,其办法……任中国政府自行办理。二、中国政府应即时将第二辰丸放行,不得另立条件。三、第二辰丸拟运澳门之军火,知为中国官宪所挂念,帝国政府可竭力不令其再运该埠。四、惟中国政府应声明,俟查核扣留第二辰丸实情,将应提其责之官员自行处置。五、中国政府应将此案为扣留第二辰丸所生之损害,赔偿帝国政府,俟查明后,即行告知其数,应核实算定。”只有全部答应这五项条件,日方才会与中方早日和平完结此事。

  在日本的强大压力下,清廷不得不在3月15日答应了日方提出的所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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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23: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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