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如生国学
登录 | 注册
查看: 2821|回复: 2

[社科] 吴经熊校勘 六法全书 (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5),djvu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1-23 06: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经熊校勘 六法全书 (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5),djvu
书名:六法全书
作者:吴经熊校勘

本:会文堂新记书局 1935
格式:DJVU

文件大小 :解压后37.5M
清晰度:清晰
提要: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包括临时宪法性质的“训政时期约法”、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商人通例、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30年代的法律全集。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本法典。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国民党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此书还收有当时已经废止或失效的一些旧法令,对研究法律史有重要参考价值。






[ 本帖最后由 lhg_tz 于 2008-11-23 06:21 编辑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x

评分

1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8-12-10 22: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法律工作者可以收藏。
发表于 2009-10-21 23: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研究法制史的还有点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爱如生国学 ( 京ICP备12023608号 )

GMT+8, 2024-11-1 18:31 , Processed in 0.082975 second(s), 2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