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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丁、被雇水手与官府关系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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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4 09: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旗丁、被雇水手与官府关系略论
——以明清时期罗教为线索



摘要作为明清时代民间宗教典型代表的罗教有相当多的信众是国家漕运的主力军——运军和旗丁、被雇水手。虽然朝廷往往极力约束甚至镇压民间宗教,但对其的处理亟需谨慎,毕竟事关漕运。随着社会环境和明清政府政策的变化,此支罗教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或明或暗,但一个总体趋向是宗教色彩不断淡化,行帮会社的角色逐渐成型,最终随着漕运的废止而蜕化为一个流氓无产者的寄生团体——青帮。本文拟以罗教为线索,试着探讨漕运法定承担者(明朝运军、清代旗丁)、被雇水手、明清朝廷之间的关系。对漕运利益的争夺和运河沿线社会秩序的影响是三者争夺的焦点,罗教在此过程中的变化状况便是三者角逐生动写照。

关键词明清
朝廷
漕运水手
罗教

争夺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罗教的研究多集中于对其教义的阐发和其影响,尤其是构建其在民间宗教史上的地位。对于罗教的活动的研究也主要是在研究民间宗教对社会的影响时有所提及,在这方面极有代表性的著作是马西沙、韩秉方合写的《中国民间宗教史》一书。其他的相关论著有陈国屏《清门考源》,澳大利亚学者布赖恩·马丁《上海青帮》,濮文起《民间宗教与结社》,美国学者欧大年《中国民间宗教教派研究》,日僧吉冈义丰《中国民间宗教概说》等书中都涉及到罗教问题。专门探讨罗教问题文章如胡珠生《青帮史初探》。
罗教的一大特点是其信众中有大量的漕运水手[①],这使得当政者和研究者都必须把它和一般的民间宗教区别开来,毕竟事关家国大计的漕运,不可小觑。而有关漕运水手的研究在当前史学关注下层、积极开展社会史研究的潮流的推动下方兴未艾,取得了很多成果。如刘伯涵《漕运船帮中的协作与秘密结社》,陈峰《漕运与古代社会》一书、《明代的运军》、《清代漕运水手的结帮活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清代的漕帮水手极其破坏性》,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一书和《漕运与民间组织探析》、《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船堂》,冯尔康、江太新《清代漕运》,王伟《论明清时期漕运兵丁》,林仕梁《明代漕军制初探》,鲍彦邦《明代运军的编制、任务及其签补制度》,杨杭军《嘉道时期漕运旗丁的若干问题》等。这些论著已经将漕运水手所信奉的罗教和部分漕运水手的对时存的社会的危害勾勒出来。但是正如王云所说:运河区域的形形色色的社团组织、行业帮会和秘密社会······宗教信仰等等,都是有待深入研究的课题。[]这些论著或研究运军的状况,或研究水手的情状,或探讨水手行帮会社对社会的冲击。而本文拟从那部分借罗教而组织起来的漕运水手和明清朝廷争夺漕运利益以及他们为了维护小集团的利益而对时存的社会秩序所产生巨大的冲击,来试图展现漕运水手面对极度压迫进而部分联合并与当政者展开争夺的情状。触及民间组织和国家政权的关系。
漕运水手的困境
漕为国家命脉攸关,三月不至则君忧,六月不至则都人啼,一岁不至则国有不可言者。[③]漕运之要可见一斑。明初粮长、民夫也参与粮食的运输。但是粮长民夫运粮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淡化。“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使催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④]作为几百万石漕粮的直接运搬者的漕运水手,他们为数众多,但不仅待遇微薄,地位更是地下[⑤]。虽然朝廷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来改善他们的待遇,但多是口惠而实不至。“迨我朝,太宗留神漕运,稽古准今,漕有定卒,居有常糗,运有行粮,米有定数,数有加耗。领有长,长有总。载许私以济其费,道设医以查其病,无外征,无他役,其忧恤之典可谓尽矣。······卒凡十有二万,而徒役亦岁有四万七千余人,暂发者不与。其统领者,则曰老人,曰总小甲。”[⑥]明代运军的管理科层是漕运总兵官、参将协理、副总兵、把总(都指挥担任)、帮长(卫指挥、千户担任)、甲长、旗甲、纲司、文簿、拦头、园牌、运军,从而形成一个垂直的管理体制。再加上后来政府要求漕运水手或十船或五船取结互保,从而又形成了横向的牵制,试图牢牢地束缚处于底层的运卒。明代漕运制度数经变化,但自成化年间实行长运法后基本固定,而本文主要涉及到正德时期罗教产生以后的漕运,所以漕运制度变化相对较小。明清鼎革后,清沿明制,“清初,漕政仍明制,用屯丁长运。”[]“本朝以来,官则裁去卫指挥等衔,改为守备千总,随帮等员弁专司屯务。运粮丁则仍因前明之初,有召集民人充实行伍。”[]
漕运水手遭受着重重剥削和压迫。陈峰认为漕运水手有三大苦:水次之苦;过淮过坝之苦;抵通之苦。[]“雍正二年谕:朕惟漕运关系甚大,经费本无不敷,运军恣行不法,皆由官弁剥削所致。如开兑之时,粮道发给钱粮,任意克扣,运军所得十止八九。而佥军之都司,监兑之通制,又多诛求。及至开行,沿途武弁借催趱为名百端需索。”[]在清乾隆年间,被雇的头舵水手人等的雇值也是较低的,但运粮时间往往是十来个月,甚至是全年不得归家。“(山东省)德州帮重运头工钱一两二钱,舵工银五两,水手每各行一两。回空头工银八钱,舵工银三两,水手银六钱。······苏州前后帮重运舵工银四两,头工银五两四钱,水手每各银三两二钱。回空舵工银二两,头工银二两七钱,水手每各一两六钱。”[11]清嘉庆年间,“各省漕船,原数万四百五十五号。嘉庆十四年,除改折分带、坍荒裁减,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12]运丁虽有月粮,但是往往迁延不发,甚至被克扣。“照得近年以来,有司仓库处处空虚,节据各该卫所申报,或运粮官军告成呈,该支月粮有一二年或十数个月,至少三五个月不曾关给,家口嗷嗷,张颐待哺。又加运道债负,百端凌逼,苦不得已,遂多逃亡。”[13]到了康熙三十五年,政府不得不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康熙初,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三十五年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凡佥选运丁,佥责在粮道,举报责卫所守备,用舍责运弁,保结责通帮各丁。寻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14]
运夫之苦,自有漕始。汉代之漕卒,隋唐时服役之民户,北宋时之运卒,一条条粮船,一船船漕粮,是有运夫的血泪乃至生命所凝铸的。在数千年的漕运史上也书写者运卒的反抗,但是其结局往往是令人扼腕的。在万历二十八年(1600),徐州赵古元率众起义,曾一度攻陷淮阳、徐州新河口,驰骋于运河两岸,有大量的运河水手加入其中,赵古元称“有精兵十万,驾粮船帮内”[15],但随即被镇压。
与此同时,漕运水手内部也是充满着种种矛盾。内部的争夺包括各粮帮之争,旗丁和被雇民夫的利害之争,为了取得争夺的胜利,往往要尽量团结更多的利益相关者。漕运水手在内部之争的同时也展开与外部力量的斗争。与朝廷的利益之争则更多地表现为他们恃众逞强、勒添身工,扰乱沿途秩序,同时不断加大携私夹带的数量和种类,造成既成事实,迫使政府对其捎带的土宜的限制不断放宽并保证,迫使政府出台更多的、较为完善的保障身工支付等正常权益的律则。而罗教组织在此过程中扮演了纽带和粘合剂的角色。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罗教的出现
历代王朝政权对于民间宗教往往是极尽打压之能事,必求禁绝而后快,却多不能“正本清源,永绝根株”。通常地,民间宗教的主要信众是社会底层的民众,而且有的民间宗教还存在着行业的界分。冯哲佐、李富华在《中国民间宗教史》中论述道民间宗教的规定性:它是在下层群众中自发产生的宗教;它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它具有浓厚的民俗性;其信仰来自多种传说的、宗教的渠道,因此它没有一成不变的内容;它具有一定的异端教会的色彩。[16]而本文所探讨的罗教就是一种盛行于明中叶至清中叶的民间宗教,“罗教的问世是中国民间宗教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以此为转机,一场新兴的民间宗教运动蓬勃兴起。······而其中尤以罗教的思想深刻动人,且浅显易懂,不仅对其他民间宗教影响深巨,而且冲击着正统佛教的世袭领地,在明清时代中国的宗教世界掀起了一场无声的风暴。”[17]
罗教的创始者是罗梦鸿,一名罗清(1442-1527),出生于山东即墨县的一个军户家庭,曾在密云当差服役,后来把名下军丁退了,由子孙顶当,一心修行办道,悟道十三载,吐五部六册:《苦功悟道卷》、《叹世无为卷》、《破邪显证钥匙卷》(2册)、《正信除疑无修正自在宝卷》、《巍巍不动泰山深根结果宝卷》,其教义主要是“真空家乡,无生老母”。学者徐小跃对其教义有深刻分析[18]。罗祖在创教之后就开讲布堂,基于其个人经历和社交圈子,他的前几批信众里多有运卒水手。明末清初的翁岩、钱坚、潘清三人到杭州在运军中大力传播罗教。“明季时有密云人钱姓、翁姓,松江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共兴罗教,即于该地各建一庵,供奉佛像,吃素念经。于是有钱庵、翁庵、潘庵之名。因该处逼近粮船水次,有水手人等借居其中,以致日久相率皈教。[19]似乎水手皈教更多是物质层面的需求。“查漕船北运之初,此二人(钱、翁)沿途为人治病舍药,讽经祈禳,劝人持斋守法,死者敛钱瘗之,久而相率皈依。[20]三庵又来演化为老安与新安。“ (道光十七年)三月又奏粮船水手习教起自前明罗姓之徒翁、钱、潘三人。翁钱两姓娥、谓之老安,潘姓谓之新安。每帮船头供有罗姓师傅牌位。凡投充水手必拜一人为师,各分党与,意在争窝争斗以自强,与别项邪教煽惑人心者有别。[21]从而形成了激烈的派系斗争,双方对漕运利益的争夺呈现炽热化。漕运水手与罗教的结合,或者说漕运水手(主要是被雇水手)选择罗教是一种趋利性的表现,他们利用罗教的确使得其自身利益范围得到了极大的维护和拓展,但其“非法逾分”行为也刺激了朝廷极力打压和严惩政策。他们始终没有走上揭竿而起的道路。





漕运水手、罗教与明清朝廷
如上文所述,漕运水手不仅面临着内部的矛盾和分化,同时也必然和明清朝廷产生合作与争夺,本文重点探讨争夺的一面。而作为清代漕运主力的被雇水手多利用罗教来与旗丁(当然也有些旗丁由于各种原因入教),水手罗教内部也有争斗,尤其是新、老庵之争。但漕运水手作为一个群体,它和朝廷(官府)又存在争斗。官府在面对此种逾分行为时,有过妥协,更有强力镇压。可以说,罗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激化了漕运水手内部矛盾,也使得漕运水手与官府的关系更加恶化。

一、旗丁与被雇水手
“昔丘文庄云:前代所运之夫皆是民丁,唯今则以军运。前代所运之粟则是转递,唯今则是长运。······自明乃有军丁之号。概于屯伍中抽选,别为一途,不劳民运也。”[22]在明代的时候已经有诸多的军户逃亡,许多漕船无人驾运,漕船的船夫不满额。运丁“苦不得已,遂多逃亡。”到了清代的时候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因为官方规定的旗丁已经所存无几,为了维持“天庾正供”,支撑京师驻军和官员俸米以及皇室的口食,故而不得不在已有的,但是不堪给用的屯田收入之外,另行拨出钱粮以资使用。“朕(雍正)思各船水手,均由运军雇募,多系别省贫民。”[23]
但由于漕船操作的技术要求等原因,使得深谙沿河水情的被雇水手很快把持了漕船驾驭的业务,甚至把他们自己和漕运融为一体,从而变成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借此损公肥私,贻害旗丁。“乾隆二十四年奏准:湖南省运军向系包给舵工,今年皆亲身出运[24],然事例为谙,仍听舵工指挥,旗丁有更换,而舵工为世业。偷盗米石,侵蚀钱粮,及至抵通交兑不前,运军揭债完公,舵工脱身事外。嗣后运军抵通交粮,有少米五石以上,累众军通挪代完者,将舵工拿究,审出实情,咨部发遣。”[25]“各省头舵水手人等,原系旗丁自行雇募,身工银两向未定有成例,雍正元年题明定价,永远立石遵行。如有仍前设立,加添名色,聚众抢劫,扰害官丁,严拿治罪。沿河文武官弁不行查拿,照失察例题参。”[26]纵然官府作为,严格规定和限制被雇水手的来源和行为,但是收效甚微。“雍正三年题准:各省帮船雇募水手头舵,责成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谙练之人,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严行保结之法,令前后十船相互稽查,并取正丁甘结,十船一连环保结,一船生事将本船旗丁照例治罪。倘有隐匿不报者,总漕查处一并题参。若总漕不经题参,别经发觉者,将总漕一并交部严加议处。”[27]旗丁在一船之上往往势单力薄,且仅凭一己之力又无法按时完成皇差,实乃有求于人而不得已,且被雇水手常常借助罗教组织,纠合同党,盛势凌人,旗丁常常屈服于众被雇水手的淫威:“每船勒索钱五十三千零,传发溜子,挨船讹诈,人众势汹,旗丁惧祸,不敢不给,或写立欠票,或变卖客货。[28]迫于种种压力,有的旗丁加入罗教以求自保。
这里只是以雇主和被雇者的关系来看待旗丁和被雇水手,在后文“漕运水手与官府”一段中则将旗丁作为官府的一种延伸,即被雇水手欺压旗丁是一种向官府的攻击行为。

二、新、老庵之斗
虽然罗教的初祖唯一,但是随着罗清的去世,其子佛正、女佛广,各自掌教,分别形成无为和大乘二教。在明末杭州一带,从无为教中分化出一支以漕运水手为基本信徒的罗教组织,该组织有三个派系,如上文所述的翁庵、钱庵、潘庵,前二者后合为老安,潘安则称新安。[29]老安与新安的激烈冲突更是直观生动地展现了漕运水手内部的资源争夺或者说整合。 道光五年的老安、新安争夺新造漕船一案,将彼此之间的矛盾赤裸化和白热化,掀起了一场血雨腥风。
道光五年,各帮船分泊秀水县城外。嘉白帮有新造八只,应归老安水手管驾。二月初三日,潘安水手韩赞逵等将新船占管四只。老安水手各向会首吵嚷,李秀明邀同任兆林······至老船商议起意,各带本支水手殴打泄愤。随与当家之陈长泰即在罗姓像前烧香磕头,出钱买削竹枪······赴各船通信,逼勒老安水手······各水手困充水手度日,被会首逼迫,均各允从。初四日早,李秀明等各率本支水手······共百余人······各带竹枪器械至西门塘寻殴。韩赞逵亦率本支水手及处前帮潘安水手······数十人互殴。[30]
清政府极其严厉地处理了此事,对为首者枭首示众,另外还有许多人被发配,或充军,或为奴。但是老安、新安的争斗并未就此罢熄。“(道光八年九月,台州前帮中老安水手因新安水手)杂入其中······遂至处州后帮勾结老安教水手将潘安教内在处州充当水手之人杀毙多命······河内尸身纷纷抛弃。[31]而这种老安和新安的争夺的缘起,不仅有流派上的略微区别,更重要的是对漕运资源和利益的争夺,因为这干系到漕运水手的安身立命之本。由于古中国的海运皇粮在时废时行的状态中进行的,到了清朝道咸年间,由于运河的日益阻塞,海运又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海运对于政府而言更加经济。[32]因而在政府有某种困难时,它会考虑,甚至部分从事海运。道光二年(1822)浙江漕运司首批解雇水手、舵工,减少漕运。这样,就业岗位总量(就业机会)的减少,使得原本多为“无业游民”被雇水手再次面临着失业的困境,为了生存,他们以罗教组织为依托,或主动,或被动地为争取自己的生业而战斗。所以被认为“盖此辈有利则趋,问拿则散”[33]

三、漕运水手与官府
如果说漕运水手内部的争夺是在已由政府划归的资源和利益界圈内活动的话,那么漕运水手和官府之间的角逐则是他们围绕着不断扩大已有资源和利益界圈而展开的。而在此过程中,国家为了维护漕运大局的稳定,向漕运水手做出了些许妥协,突出的表现是允许漕卒携带土宜的数量和品种增多,同时皇帝也不断颁布谕旨确保水手的正常权益的实现,并且常有钦差治漕。相关部门也出台了诸多的具体法律和法规来保障漕运水手的部分利益。与此同时,对漕运水手恃众勒添身工、欺凌运弁旗丁、盗卖米石、私运违禁物品等又予以严厉打击。明清政府便是通过软硬两手来回应漕运水手(以罗教为组织媒介)对时存利益分配模式的冲击。同时建立严密的保结连坐制度和严厉的处罚措施,试图控制被雇水手的来源及其行为,迫使他们奉公守法,忠于职守。
漕卒之苦是为当政者所知,劳动者所感的。故而在明初就允许漕卒携私以济其费。“查得洪熙元年钦奏敕谕:官军运粮,道远勤劳,寒暑暴露,昼夜不息,既有盘浅之费,粮米耗折,所司又则赔补,朕甚悯之。洪武中有令,许其于运粮官军船内附载私己物件,以自资给。今后仍听官军于正粮之外,附载自己物件,官司毋得阻当,钦此。”[34]大体趋势是缓慢地从明朝的每船60石发展到了清朝时的150石(详见附表)。“嘉庆四年谕:向来漕船准带土宜126石,例不报税,原为恤丁起见。今著加恩准其多带土宜二十四石,共是一百五十石之数。俾旗丁等沿途更资沾润。”[35]其种类也是更为丰富,如梨、枣、核桃、竹、席等等[36]。同时也明令禁止克扣漕运水手身工。这其中既有当权者对小民之苦的体谅,也有对既成事实的无奈。
官府对漕运水手的妥协是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则是强力打压。因为漕运水手恃众欺凌运弁官丁,勒添身工,把持漕运,盗卖米石,拆毁漕船的现象极其普遍而且屡禁不止,成为长期困扰官府的难题。鉴于漕运水手多恃众为匪,借“异端宗教”组织非为。“漕督奏准粮船水手人等,责成运弁督同头伍各丁,遇有应用水手,即令头船出具保结,并于花名册内注明,如有不法滋事者,查明系何人保举,即将保举人一同坐罪,所有防夜器具只准木棍等类,其违禁之物,一概不准存留,如供有异样神像,立即从严究办。(嘉庆二十五年)”[37]
漕运水手保护和开拓自己的利益圈不仅仅表现在直接向千总运弁和有漕地方州县衙门以及旗丁威逼与讹索,还表现在对运河沿岸地区的时存的社会秩序的冲击:走私违禁之物、讹诈往来民船,甚至明火执仗大行抢劫之事。而这些行为可以说已经突破明清政府所妥协和容忍的底线,这些活动已经威胁到当朝的统治秩序的稳定。故而当时官府便毫不手软地起用暴力机器,禁毁水手罗教和严惩与事水手。
自汉代食盐官营之后,民间的贩私也一直存在,民间力量与官府夺利的斗争一直存在。漕运水手借出运“天庾正供”往来南北、遇事优先的便利,不仅可以大体了解运河沿岸的诸多物价的差距,而且途径国家诸多食盐产地,这些为他们走私提供了便利。漕运水手贩卖私盐名曰“漕私”[38]。“每岁回空粮船水手由盐贱地方买载私盐,自德州直抵江南,千有余里,皆属东省境内,任意售卖。[39],运河全长近1800公里,漕运水手甚至多次贩运私盐。“粮船私盐买自天津者,一入山东境内即扫数销售,其带至安徽、江广私盐,皆买自淮南淮北,夹带行销。[40]
“(雍正)三年题准:运军南北往返,必须食盐,每船于授兑上船处带盐四十斤,交卸回空处带盐四十斤,此外多带者,同私盐治罪。”[41]漕运水手“及回空经产盐之地,又串通奸棍,收带私盐,此其弊端之彰著者,闻尤有不法之事:各省漕船水手多信奉邪教,聚众行凶,一呼百应,尔年以来,或因争斗伤害多人,或行劫盐店,抢劫居民,种种凶恶,渐不可长,亟宜惩治。······不许雇募无籍之人,更严禁邪教,谕令归业为良民。”[42]面对甚嚣尘上的水手罗教,明清政府严厉禁毁。从万历年间到漕运废止的咸丰年间,政府不断发布令文,严查此事其中在雍正五年和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次禁毁对罗教的影响甚大,而乾隆三十三年的处理措施使得水手罗教的活动中心由庵堂转向老堂船[43]。而马西沙、韩秉方认为乾隆三十三年的禁毁使得水手罗教向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转变。

雍正年间对罗教的惩处相对宽松,可能是基于李卫奏折中言及“尚无别项不轨之处”,便将庵堂存留改为公所,仍供水手回空后歇息。而乾隆对罗教的惩处极其严厉,将庵堂没为国家所有,出卖庵堂余地。完全不为被雇水手在闲散期间的生活着想。
雍正五年,浙江巡抚李卫上奏:浙帮水手,皆多信奉罗祖邪教。浙省北关一带,有零星庵堂,居住僧道老民在内,看守其所。供神佛各像不一,皆系平常庙宇。先有七十二处,今止余三十所。各水手每年攒出银钱,供给养赡。冬日回空时,即在此内安歇,不算房钱。饭食供给余剩,即留为沿途有事讼费之需。而淮安、天津、通州、京师俱有坐省之人,为之料理。各帮水手多系山东、河南无业之辈,数以万计、歇店饭铺,不敢容留。若将此等庵堂尽行拆毁、驱逐,则冬月回空各水手,无所依归,反生事端。且细察其教,亦止吃斋念经。其可恶之处,在于借此齐心,欺人生事,尚无别项不轨之处。[44]
奉上谕:据永德折北新关外查处庵堂十余处,庵内收藏经卷,供奉罗像,每年粮船回空水手容留托足,请将皈依之人从重处置,毁其经像,革除庵名,改为公所,允许水手回空时栖止等语。所办尚未尽妥协。杭州各处经堂向系粮船水手所设,借止栖之名,信奉罗教,本应严禁。从前虽经李卫查禁经、像,而房屋尚存,以致故智复萌,各庵内仍藏罗经、罗像,是其恶习难返,非彻底毁绝不能尽绝根株。若仅如该抚所奏,将庵堂改为公所,数年之后查禁稍疏,伊等势必又将公所变为庵堂,总非正本清源之道。至水手栖止之所,原不必官为筹划。此辈皆旗丁临时雇募应用,更非官丁可比。即或散居各处,至期自能赴帮应雇,何必为之鳃鳃过计?况有漕之处不止浙江一省,即如江南、湖广、河南、山东均有粮船,均需水手,并不闻皆有栖止公所,何独浙江为然?况此辈游手好闲之人群居一处,必至滋生事端,于地方又有何益。著传谕永德,除将本案从中办理外,所有庵堂概行拆毁,毋得仍前留存,复贻后患,钦此。[45]
虽然在雍乾年间政府大力禁毁罗教,但是由于它的实用性,仍继续发展。在道光五年“如有纠众传发溜子,欺凌运弁,横索旗丁钱文,情凶势恶者,照恶棍设法诈财例,为首拟斩立决,帮同吓诈,情节凶恶者,依为从,拟绞监候。仅止附和助势者,发新疆给官军为奴。若有滋事犯法,抗官拘捕,聚众止四五十人者,即照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约会抗粮,擅自聚众之例,分别首从,已未殴伤官弁,拟以斩枭、斩绞,其罪应拟斩,情重各犯,均于审明后恭请王命先行政法。”[46]
漕运水手借助罗教师徒相传,维护私利。“道光五年御史钱仪吉奏准:各省帮船水手有拜师授徒,连结伙党情弊,当设法查办。”[47]面对禁不胜禁的罗教的发展势头,清政府在利用瞬间刚性暴力(斩首、绞杀等)外,还使用长久柔性暴力,如刺面。“各帮老官[48]师傅,应责成粮道督同运弁及地方官报查确实,无论曾否滋事,按名拿获,解交原籍,地方官取具乡约、地方保结,严加管束,不准外出,仍以‘水手老官’四字刺面,按月点验,并责成重空运弁随时查访,如再有老官师傅名目把持一帮,入教听从指挥者,即行严拿送官。其老官师傅以教首本例论,其拜师入教者,以习教本例论。倘帮弁姑容,查明严参。”[49]
不仅如此,在官府的底层,尤其是那部分时常和漕运水手交往的官弁、沿河兵弁等中也有信奉罗教的,并借此为纽带,与漕运水手向为表里,通同为非。“老官师傅盘踞之船名为老堂船,藏有经卷、神像,传徒敛财,挟制旗丁,与游帮匪徒表里为奸,实为帮众之害。······沿河集镇捕役、河快素与水手相通,其间亦有老安、新安之人溷迹充当,与水手游匪相互勾结,从中渔利,而水手青皮亦恃为护符。”[50]
鉴于漕运水手沿河为非作歹,干法牟利,并且严重冲击到运河社会秩序,所以政府不仅规定有武弁随船,而且还有营员一路弹压,尤其是针对浙帮水手。“惟浙江水手犷悍性成,必当严为遏绝,亦应责成地方官密访严办,庶永除巢穴,断绝根株矣。”[51]由于浙帮水手多为外省无籍之人、无业之徒,且素习罗教尤甚,犯法渔利,几成积重之势,故而政府特别采取措施以应对:“浙帮过淮,责成派出营员,酌带弁兵数十,一路弹压。至柘园交直隶地面,有天津镇专委营员带兵接替弹压,如值帮船停泊,即当前后安设帐房住歇,务须声势联络,严密巡防,回空照此办理。至抵通停泊交兑,各省帮船聚集一方,尤应派弁役梭织巡查。”[52]
水手罗教势力的发展和不断扩大是利益界圈相伴随,明清官府不断调整政策,以期禁毁罗教,实现漕运的正常运营和沿岸秩序的稳定。正是由于国家力量的强力干预,使得力量上绝对处于劣势的水手罗教转入地下活动,而且活动的中心也由较为固定的、分布于水次周边的庵堂转移到运河中的船上,这使得罗教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隐蔽性,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漕运水手所信奉的罗教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它也存在着一个蜕变过程:从从一般的民间宗教发展到较为专业的漕运水手行帮会社。后来由于咸丰三年内河漕运的废止,漕运水手的历史使命也便到此结束。因此大量水手失业,但他们在原来的组织系统和贩私网络的基础上,大肆贩卖私盐和大行劫掠之事,沦为一个纯流氓无产者的寄生组织和社会的毒瘤,却在晚清和民国历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自有漕始,运卒便苦不堪言,无论是对临时的被征民夫,还是对专门额设的运军而言。他们不仅要和自然环境作斗争,更要在数千里长河上遭受重重盘剥,一旦皇粮有所闪失,他们便要承担主要责任,有时甚至还会受到民船(有权势之家)的欺压。但是他们的待遇微薄,地位低下,而且其仅有的微利都时常被压榨。他们在忍受着种种困苦的同时,也在追寻着改善之道。而罗教似乎给了他们某种希望,虽然这种不是完全摆脱那种生存状态,但是罗教的众多庵堂为漕运水手提供了一种那个归宿,纵然这种归宿不是长久之计。但在一段时间内还是为他们提供一个避难所,使得他们生可讬足,病有汤药,死有义冢,甚至在自己的起码利益被侵夺时,可以借助群体的力量展开一搏,同时在漫漫运河路上也有一个精神寄托。驾大船这种需要众人协作的工作造就他们协调行动,一致对外的素养,一旦有一个在精神上稍有吸引力,在物质上极有吸引力的组织与之相遇,那么他们会很快地融入其中,并利用这个组织来维护一己之利。而罗教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与漕运水手一拍即合,其发展也是如日中天,威胁国家的司法权,争夺“公利”,扰乱社会秩序,从而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直至冲破政府所能容忍的底线,成为政府打压的对象。但是也必须看到,随着罗教组织的不断蜕变,它的性质也在变化,而且其主导和控制力量也存在变化,到了后来的安清道友和其后的青帮,其统领者已经完全变为食利者和剥削者,广大的劳力者又一次沦为被榨取的对象。但这是后话,非本文所涉及,故不赘述。运卒与运卒之间斗的争,运卒与官府的争斗,借助了罗教这种组织,他们利用这种组织取得了较大胜利,不仅使得政府出来了诸多的法规保护其应得的权益,而且将迫使政府不断放宽对土宜的限制,并且发展到后来,他们把利益圈扩大到运河沿岸。这冲击时存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王法的权威,有辱了官府的尊严,这使得官府不得不为维系王朝的统治而严厉打压之。足见作为一种民间组织的罗教,一旦它逾越了政府的利益红线,它必将被抑制甚至被无情禁毁。




[附表]

宋明清三代漕船私货限额对比表
朝代
最低限额
一般限额
最高限额
北宋(北运)
每船30
每船60
每船100
明朝(北运)
每船10
每船40
每船60
清朝(北运)
每船60
每船126
每船150
清朝(南返)
每船60
——
每船84
(陈峰:《漕运与古代社会》,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本文所说的“漕运水手”主要包含明代运军、清代旗丁和被雇水手、纤夫等。其中主要问题是自康熙朝正式承认雇募水手助运而形成的旗丁和被雇水手的关系。而且在此前后,尤其是之后,被雇水手俨然已经成为漕运水手的主要力量,而本文的重中之重便是探讨被雇水手这个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作的斗争。

[] 王云:《近十年来京杭运河史研究综述》,《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6期。

[] 《明书》卷69《河漕志》,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发行,第1390页。

[] 《明史》卷79《食货三·漕运》,中华书局19744月第11版, 1922页。

[]参阅杨杭军:《嘉道时期漕运旗丁的若干问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5卷第2期。

[] (明)杨宏、谢纯:《漕运通志》卷4《漕卒表》,方志出版社20064月第1版,第77页。

[] 《清史稿》卷122《漕运》,第3565页。

[] 《漕运则例纂》卷6《卫帮职掌》,第38-39页。

[] 陈峰:《漕运与古代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 (清)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10月版,第十册,总第7848页。

[11] (清)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9《行月事例》,乾隆三十五年刻本,第38页。

[12] 《清史稿》卷122《漕运》,中华书局197712月第1版,第3582页。

[13] 《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第170页。

[14] 《清史稿》卷122《漕运》,第3586页。

[15] 《明神宗实录》卷345,万历二十八年三月甲辰,第6418页。

[16] 冯哲佐、李富华:《中国民间宗教史》,台北:文津出版社民国831994)年四月版,第8页。

[17]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8月第1版,第132页。

[18] 参阅徐小跃:《罗教·佛教·禅学:罗教与<五部六册>揭秘》,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9] 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二》,京华印书局1920-1921版,天四百零七页。

[20] 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载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

[21] 《清史列传》卷38《乌尔恭额传》,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623624页。

[22] 《漕运则例纂》卷6《卫帮职掌》,第37页。

[23] 《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第7837页。

[24] 原因尚待探讨:或有利可图(贩私、土宜之利)?或无力雇人代替?可能前者为多。

[25]《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第7848页。在《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7《违禁杂款六》第313页:湖南漕船舵工祖孙相传,盘踞霸占竟成世业,旗丁任其指挥。侵蚀钱粮,偷盗米石,及至抵通交卸,不前,运军揭债完公而奸舵转脱事外。

[26]《漕运则例纂》卷9《行月事例》,第12页。

[27]《漕运则例纂》卷6《卫帮职掌》,第52页。

[28]《军机处录副奏折》,浙江巡抚程含章奏折,转引自吴琦:《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船堂》,《江汉论坛》2002年第12期。

[29] 参阅陈国屏:《清门考源》,上海:联谊出版社民国三十五年(1946)版,第三章《清门溯源·翁钱潘传录》,第57-60页。

[30] 《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浙江巡抚程含章奏折,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著《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17页。

[31] 《朱批奏折》,道光八年九月六日漕运总督讷尔经额奏折,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18页。

[32] 参阅段超:《陶澍漕粮海运改革及其历史地位》,《江汉论坛》1999年第8期。

[33] 《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

[34]《漕运通志》卷8《漕例略》,第187页。

[35]《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第7838页。

[36] 参阅《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

[37]《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6《严禁抗顽》,第3册,第332页。

[38] 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月第1版,第98页。

[39] 《盐法通志》卷85《缉私》。

[40] 《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五月十二日,两江总督蒋攸铦。转引自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第100页。

[41]《钦定大清会典》卷207《户部·漕运》,第7848页。

[42]《漕运则例纂》卷16《侵盗折干》,第21页。

[43]参阅吴琦:《清代漕运水手行帮会社的形成:从庵堂到老船堂》,《江汉论坛》2002年第12期。

[44]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上册《罗祖教》,上海书店1985年版,第460页。

[45]《史料旬刊》第12期,永德折二,天407页。

[46]《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6《严禁抗顽》,第3册,第306页。

[47]《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6《严禁抗顽》,第3册,第307页。

[48] 对于“老官”“老管”孰属罗教存在争议。老官:粮船上素来供奉罗祖,护庇风涛。其供奉罗祖之船名老堂船,设有木棍一根,名曰神棍,奉祀罗祖之人名曰老官。凡投充水手必皈扣神棍。其教不许人酗酒滋事,违者老官取木棍责处,不服者送运官责逐,实借以慑伏水手,并无符咒、歌词、运气等语。(《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六年四月十一日两江总督琦善奏折,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08页。)
各帮粮船舵手设有三教······每帮有老官船一只,供设罗祖,入其教者投拜老官为师······今则旗丁于舵手不敢过问,并屡受其挟制。所以然者,以运弁不能责成、而旗丁无权故也。弁之所以不能责成,旗丁者则以上官只图无事,即相率苟且一时,而运弁亦无权故也。旗丁运弁既不能管束,其权即渐移于头目,因是遂有老官之名,罗祖之号,溜子红箸之令,并设教拜师,挟所械斗之事。其设教本为敛钱树党,原与实在习教匪徒不同。(《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五年十一月河南巡抚程祖洛奏折,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13页。)
另一则材料则指出:查粮船雇用水手多率无业之民······甚至有老安、新安等名目。其头目则称老管,犹乞丐之有丐头。至老官之称凡丁舵水手之年长者彼此相呼,均称某老官,乃指年老之意,非谓头目也。(《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江苏巡抚陶澍奏折,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11页。)
综上,透过时间上官方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推理,可以得出“老官”实乃罗教组织中的一个教阶,而非“老管”,因为不可能清政府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年老安分水手都刺上“滋事水手”之字。相反,如果老官为罗教中的较高级成员,这种处罚是可以理解的。

[49]《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6《严禁抗顽》,第3册,第308页。

[50] 《朱批奏折》,道光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漕运总督恩特亨额奏折,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第221页。亦见于《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卷86《严禁抗顽》,第3册,第309页。

[51] 《清史列传》卷38《乌尔恭额传》第623624页。

[52] 《钦定户部漕运全书》(道光二十四年)卷86《严禁抗顽》,道光二十年刻本,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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